河北张家口:签合同存假货 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2018-03-13徐广忠
21世纪 2018年2期
本刊记者/徐广忠
一起简单的生意合作,因一方收到货款后违约,并且仓储货物造假,这样涉嫌套取合同款项的行为,让合作方陷入财物两空的尴尬境地。
签订合同收到款项后违约
2010年12月23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宣化钢铁(下称“宣钢”)签订五份铁精粉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中钢张家口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宣钢供应数量不等的五种铁精粉。
同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张家口真发公司(下称“真发公司”)签订五份铁精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由真发公司按照中钢和宣钢签订合同的要求向宣钢供应铁精粉,并使用真发公司仓库仓储铁精粉向宣钢供货,中钢张家口公司每天以进入真发公司仓库的有效磅单、按采购价的80%向真发公司付款。
2011年7月1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真发公司再次签订内容同上的五份铁精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履行期间改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22日。
2011年7月,真发公司停止向宣钢供货。合同履行期间,中钢张家口公司累计向真发公司预付货款余额42834578.13元,形成了39893.31湿吨库存(中钢为货权所有人)存放在真发公司仓库。
2012年6月6日,中钢张家口公司与真发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就2010年和2011年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约定,明确了中钢张家口公司向真发公司支付的货款余额为42834578.13元,真发仓库近4万吨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中钢张家口公司。
为此,2012年12月,中钢张家口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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