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需要真正的创新
2018-03-13卓泽渊
21世纪 2018年2期
关键词:改革

卓泽渊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
当前,创新被誉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推进之中。司法要改革,创新要重视,都是对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司法中的创新也如同其他领域一样,必须要讲科学性,要符合法治发展的科学性要求。否则,违背法治规律及其科学性的改革或者创新都必然是错误的,甚至是可怕的,它不是应然的改革,也不是应然的创新,而是徒具改革与创新虚名的瞎折腾。
去年上半年,我参加了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考察活动,看到有的法院将实习律师作为法院的法官助理,我悄悄地告诉有关部门及其领导此法不可取。此事过去了也就罢了,毕竟我只是一介书生。姑妄言之。不说,是我不对。说了,能不能被采纳也不是我能作主的。只好听之任之。
近日,我又被邀请参加一个法治创新的评估工作,若干创新的改革措施令人眼花缭乱。有的令人欣喜,有的则深深地令人忧虑,有的竟然以促进法律共同体建设为由,组织律师到政法机关挂职,还要申报创新奖励。实在是匪夷所思。
在社会律师的工作中,就诉讼来说,主要的不是代理人就是辩护人。不管是代理人还是辩护人,都不过是由当事人授权而获得的法律身份。他们当然要忠诚于当事人,当事人的权利当然是私权利;律师们也当然地要以自己的服务收取费用。在总体上可以认为,律师主要是为私权服务。为私权服务并不值得诟病,它恰恰是我们所特别需要的,也是法治所特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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