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斗:解决纠纷的古老制度(下)
——从俄国诗人普希金的决斗讲起
2018-03-13胡建淼
21世纪 2018年2期
关键词:制度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决斗最早作为一种“私人决斗”形态存在,即个人之间可以自行约定决斗,无需官方介入。决斗者常常为真理、荣誉、自由、礼节,特别是为女人而战,在描写中世纪骑士的小说里,我们经常能看到某位骑士发誓为心爱的女人而决斗的情节。决斗成为对骑士精神的补充。法国人、英国人、勃艮第人、意大利人、阿勒曼人等民族部落特别擅长决斗。
从很早开始,决斗就被司法所认可,并扩大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称为“司法决斗”。司法决斗,是指以决斗来解决法律争端的一种审判方式。很多决斗是用来裁决刑事案件的,但它同时也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在印欧语系的民族中,司法决斗是一种古老的习俗。凯撒就曾说过:日耳曼人用单独斗剑来解决争端。而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也有这样的情节:两个男人为证明自己是美女海伦的主人而在宙斯面前进行决斗,输掉的一方就是撒谎者。公元501年,勃艮第国王耿多巴德明令在审判中可以通过决斗来取“证”,由此掀开了司法决斗的历史。
司法决斗属于神明审判的一种形式,它的精神依据是由神来判断是非。在中世纪,司法决斗被西欧各国广泛采用。例如,一个人在法官面前控告另一个人犯了某种罪行,而对方坚决不承认,此时法官就会让两人决斗,谁在决斗中获胜就能赢得官司。因为人们相信:在这种由上帝来裁断的决斗中,正义的一方是不会被打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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