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
2018-03-13胡逸恬
21世纪 2018年2期
文/胡逸恬

胡逸恬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大量的高新技术、新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进入到刑事诉讼领域,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在适用中仍存在困难。亟待厘清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立场定位以及权利义务等问题。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诉讼制度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率先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解释中表述为“专门知识的人”或“专业人员”。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专门知识的人”规定的内容相似,主要是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以及规定了庭审的相关程序,但对于专家辅助人居于何种诉讼地位却并未明确。后来因刑事司法的实践需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该制度引入,并将其上升到立法高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69条修改意见,曾将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证人,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删除了这一设定。最终颁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92条中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和诉讼义务的规定。新增条款刻意回避了这一问题,并没有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仅在第四款中提及,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未尽事宜,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对专家辅助人审前准备和庭审程序的实施细节作出规定,也并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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