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委内部应构建适当的“纪法衔接”机制
2018-03-13林泰
21世纪 2018年2期
关键词:程序
文/林泰

林泰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暨重庆廉政研究中心教授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坚定、有序地进行。随着试点工作的推开以及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将产生“纪法衔接”的问题。应立足实际,以“纪法分开”“纪法衔接”为原则,构建合署办公内部“纪法衔接”程序机制,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三地试点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定、有序进行。按照目前的《方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时任中纪委负责同志曾指出:“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由于即将全面推开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被定位于国家机关,依据正在酝酿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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