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程序的思考
2018-03-1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4期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00)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纠纷,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第79条规定可知,对劳动争议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程序的优点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公平,秘密,快速,经济,专业,柔性等特点。因此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程序有以下几点优点。
(一)有效地促进劳动争议的解决
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的数据,对2007到2009年的数据制作了下面的饼状图进行分析,发现每年通过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结案的数量多保持在78%到80%之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一个结论——劳动争议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效率较高,并且也有较多的当事人倾向于选择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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