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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于协商视角下的行政赔偿程序

2018-03-10岳碧云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关键词:协商程序

岳碧云

摘要行政赔偿制度中纳入协商程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行政赔偿程序更具有高效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协商原则的规定过于粗糙和简单,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为此,在行政赔偿程序实施中要能够意识到协商原则的重要性。本文先分析了当前行政赔偿程序中协商规则的应用现状,接着提出了基于协商视角下的行政赔偿程序路径,以便更好的推进行政赔偿程序中协商原则的应用。

关键词协商 行政赔偿 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得国家相应赔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的相应方式、顺序等。主要是包括行政处理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决定行政赔偿活动是否能够按照程序的相关规定开展,也关系到公民相应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真正保障以及行政主体的责任是否能够得到依法的追究,也是行政赔偿程序的范围。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相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发展中要能够根据行政法不断的对其进行更新和完善。行政赔偿作为对行政主体进行追责并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保障的一种制度,要能够以现代行政法治为向导,使得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能够进行和平对话。行政赔偿程序要具有相应的行政协商规则,以便能够使得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进行协商对话。行政协商规则的应用不仅能够保证权利救济还能够使得权利得到相应的追责。当前行政赔偿协商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为此,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要不断加强行政协商规则,以便更好的促进行政赔偿程序的发展。

一、当前行政赔偿程序中协商规则的应用现状

(一)协商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可以先对事物进行先行处理,如果在提出请求时不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时就可以对法院提出相应的行政赔偿讼诉。在行政赔偿中相互进行协商处理是权利,但是不能将这种权利看成是义务,不能当作是当事人必须要做的程序。如果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强制规定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处理,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浪费赔偿请求人更多的时间、经济成本。这种程序设计的本质更多的是显示出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上的不平等,受害人所获得的行政赔偿有可能被看成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其的施舍。在《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中对行政赔偿制度有所确定,但是规定的行政赔偿支队仅仅是对复议时的行政纠纷起作用,但是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却缺乏相对的约束力。在《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规定仅仅是限定在请求人能够主动申请赔偿,但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赔偿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在行政赔偿程序中需要改善的地方。

(二)协商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行政赔偿程序中关于赔偿请求人以及义务机关之间的协商类型主要是以下几种方式: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在行政赔偿程序中纳入协商规则不仅仅是对物质经济的一种追求,还是为了能够使得公民在心理上得到相应的平衡和救济。应用协商原则就是为了让赔偿请求人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在协商中可以协商的内容会进行讨论,但是对协商前的准备以及协商之后程序是否可以听取赔偿请求相关意见在行政赔偿中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当前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协商原则的应用要能够考虑到更大的范围,首先要能够考虑到其中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之间的平等关系,此外,还要对于协商环节进行完善,要对各个环节考虑周到,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协商的范围,从而提升赔偿程序实施的效率。

(三)协商的操作规则不明确

在行政赔偿中所涉及到的协商规则—般比较笼统,这样就导致在对协商规则进行具体应用时没有明确的指导,协商规则作为行政赔偿活动的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法制所发展的方向。在行政赔偿中并没有对协商规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协商的方式、时间、协商时的注意事项以准备材料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赔偿义务机关自身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这样就使得赔偿请求人所具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相对忽略,赔偿请求人出于被动位置仅仅是听从培养义务机关的安排,协商规则得不到相应的应用。此外,在行政赔偿中即使使用协商规则但是运作不够公开、透明,这样就给行政赔偿机关单位滋生了腐败的土壤,行政赔偿机关就会无视协商规则,也不会有追偿、追责方面的担忧,这样就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危害。

(四)协商后的结案方式不合理

虽然协商规则纳入到行政培训中,但是赔偿义务机关还是按照自己决定的方式来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务。行政赔偿程序中协商规则的一个优势是行政赔偿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时代发展的潮流。赔偿义务人和请求人之间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赔偿事宜,是以协商原则来作出最后的结果,但是行政赔偿程序中协商的最后结果还是决定式的而不是协议式的。这就表明虽然在行政赔偿法中应用了协商规则,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却不是那么理想。赔偿义务机关和请求人之间如果在协商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如果也有提起讼诉的权利,这样就给赔偿请求人反复协商提供一定的机会,赔偿义务机关也会在这些反复中失去相互协商的醒悟和动力。此外,赔偿义务机关本身会受到相应的诱惑,真正能够和赔偿请求人达成协商的并不多见。如果在案件处理中对赔偿协议的形式进行规定,赔偿请求人就没有机会再提起讼诉,这样就使得赔偿请求人的相应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基于协商视角下的行政赔偿程序路径

(一)提高賠偿请求人的法律地位

协商规则在行政赔偿程序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被大多数地区的法律所接受。但是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如果僵化的理解协商原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和请求人之间是相对的关系,更为确切的表述应该是侵权以及受害的角色,而且两者应该是平等的关系。协商规则的应用其本质上来说是民事程序,在实际处理中应该按照民事行为的程序来进行。为了更好的应用协商原则使得行政赔偿取得较好效果,在行政赔偿程序执行时可以让受害人自己进行选择是否使用协商原则,如果同意使用就可以让双方之间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不同意协商解决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讼诉,通过讼诉程序来保障自身权益。这样协商原则的应用就成为受害者保障自己权益的一种方法方式,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过这种程序的设计在尊重赔偿义务机关权利的同时,还能够保证赔偿请求人的平等地位。

(二)扩大协商的适用范围

行政赔偿程序中对协商规则的应用主要是有赔偿方式、项目以及数额等类型,是在协商规则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在行政赔偿协商中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就需要赔偿义务机关以及请求人之间进行协商,这也符合协商的应用原则。行政赔偿中协商原则的应用在排除行政机关进行人为干涉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之外,也给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很多选择的机会,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在案件中自身受到伤害的程度来选择获得赔偿的方式。此外,协商规则的应用应该是纳入到整个行政赔偿的过程中。在协商的全过程中都要能够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通过相互协商、谅解等,通过进行相互沟通等,使得行政赔偿程序变得更加高效。

(三)制定详细的协商实施细则

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中协商规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环节进行实施,启动、申请、进行以及终结等,在协商启动环节中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协商和请求人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协商。在申请环节中主要是让赔偿请求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申请相应的条件。在进行环节中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能够将协商日期、协商内容等告知赔偿请求人。双方当事人应该能够在查明行政纠纷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协商,并对协商的内容做好相关记录。在最后的协商环节中主要是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以最终确定协商的内容。在制定好协商内容之后就是要保证协商双方之间能够履行其协商内容,保证协商内容是在双方之间共同达成的协议,这样才能使得协商具有一定的效果。此外,在协商过程中还要不断细化相应的细节,使得行政赔偿中的各个问题都能够考虑到,保证赔偿义务机关和请求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四)改变协商后的结案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和请求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协议之后,就是表示赔偿义务机关愿意对相关的赔偿进行负责,赔偿请求人也同意按照协商内容确定赔偿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关。协议的确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需要赔偿义务机关和请求人之间相互遵守。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之间的协商具有平等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但协商本质是双方的,最终的协商内容是赔偿义务机关和请求人达成共识之后的内容。为此,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还需要引入赔偿协议制度,如果双方之间的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赔偿请求人就不能在提出行政赔偿讼诉。如果赔偿请求人在进行行政赔偿讼诉,就只能是在协商内容违法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的讼诉,以此更好的实施协商原则在行政赔偿程序的應用。

三、结语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得国家相应赔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的相应方式、顺序等。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相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发展中要能够根据行政法不断的对其进行更新和完善。行政协商规则的应用不仅能够保证权利救济,还能够使得权利得到相应的追责。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强制规定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处理,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还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浪费赔偿请求人更多的时间、经济成本。这种程序设计的本质更多的是显示出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上的不平等,在行政赔偿中所涉及到的协商规则一般比较笼统,这样就导致在对协商规则进行具体应用时没有明确的指导。为了更好的推进协商原则在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应用可以提高赔偿请求人的法律地位,协商规则的应用应该是纳入到整个行政赔偿的过程中。在协商的全过程中都要能够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制定详细的协商实施细则,改变协商后的结案方式等。在行政赔偿程序中还要不断探索协商原则的应用,以便更好的完善行政赔偿程序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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