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之为人的规定性
2018-03-07王光斌
文山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王光斌
(文山学院 楚图南文化研究中心,云南 文山 663099)
“文化”是被大量泛用的一个词汇,甚至说被滥用也不为过。这是由“文化”概念的丰富且又含混导致的,我们往往能够理解“什么是文化”,但却不能准确回答“文化是什么”。“文化”外延边界的模糊不清,内涵的丰富繁杂,使得重新讨论这一概念的本质和内核成为必要。宽泛地讲,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是文化,被人化或者与人有关的事物都可以称为文化。如物质文化、精神文化,思想文化、政治文化、道德文化、宗教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敦煌文化、玛雅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等等。“文化”一词源自《周易·贲卦·彖传》:“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即以文化人,作动词用,语义与教育、教化基本一致,就是通过人文教化把自然人、生物人化育成为社会人、道德人,但当下通行的“文化”是作名词用。显然,发展流变为名词的“文化”强化了“文”而弱化了“化”,“文”即“纹理”(古代汉语“文”通“纹”),与“天文”“水文”之“文”,“地理”“物理”之“理”是一样的意思,是指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所以“文化”之“文”是指“人文”,即人之为人的道理,人的本质和人的发展规律。这里的“文化”与“人文”的语义非常相近,几乎等同。所以,作为动词的“文化”是人对人自身进行规定和塑造(以文化人),作为名词的“文化”则是人的规定性(人文)。因此严格意义上讲的文化,就是人认识自己,定义自己,提升自己,塑造自己,最大限度地占有人自身的类特质,自觉保持人的特性,远离动物兽性,使人更像人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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