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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场域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再造

2018-03-07陈卫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制度

陈卫东,司 楠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不同的社会关系构型不同的独特场域。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个场域的组成要素和运行规则也将随之发生改变并日臻完善。在我国的司法场域中,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其诸多措施,如合议庭负责制、庭审实质化、有效辩护等实际上都是围绕这一改革任务而展开,这其中,如何构建包含控辩审三造的全新司法场域,实现辩护方与控诉方的基本平衡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孜孜追求的目标。

“审判中心主义”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刑事审判所处的特定司法场域,需要对与其密不可分的侦查、起诉、辩护等相关环节进行必要的调整改造。“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场关于诉讼关系和地位的调整,更是一场关于司法场域构型的重大变革。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并不是针对某一个孤立环节的改革,而是需要一系列相关制度来配合,在这其中,强化控辩平衡占据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无论控方或者辩方的过于强势,都无法真正维护审判的中心地位。如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既为辩护职能的转变带来巨大的挑战,也为辩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

一、 审判中心主义:司法场域结构的重大变革

(一) 传统结构明显失衡

刑事诉讼的场域构型是由诉讼结构所支撑的,其关注的是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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