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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多方参与委托监管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2018-03-07储雪俭程媛

金融发展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委托货物金融机构

储雪俭 程媛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上海200444)

一、问题提出

(一)案例一

2011年12月,某物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开展监管项目,物流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该投资公司代公司A采购钢材2785.413吨,约合1025万元,其中的284.73吨钢材为公司A交付的保证金。由于物流公司没有监管场地,物流公司与某钢材市场签订《保管操作合同》,监管场地为该钢材市场。合同签署后,投资公司代理采购的钢材与公司A作为保证金交付的钢材共计2785.413吨陆续进入钢材市场。2012年10月8日,钢材市场为物流公司提供的库存明细为2785.413吨,2012年10月9日,该库存明细降低为1010.469吨,其间货物未发生任何出库,物流公司实际监管的货物明细也仍为2785.413吨。物流公司立即联系钢材市场要求澄清情况,但钢材市场消极应对,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2012年10月12日,投资公司要求物流公司交付全部货物,同日,物流公司要求从钢材市场提取2785.413吨钢材,但钢材市场对提货单置之不理,导致物流公司无法向投资公司交付货物,投资公司对物流公司提起诉讼。2013年9月22日,一审裁定物流公司败诉,物流公司需承担投资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上诉,2014年1月20日,二审驳回物流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随后,物流公司就是否应当向投资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及是否应当对A公司作为保证金交付的284.73吨钢材进行赔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程序,201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物流公司再审申请。在投资公司对物流公司提起诉讼的同时,物流公司对钢材市场提起诉讼,这起诉讼经审理已结案,判定物流公司胜诉,钢材市场承担物流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历时4年终于尘埃落定。

(二)案例二

2011年12月,某物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合作开展监管项目,物流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2012年7月25日,公司B将456.7吨钢材质押给投资公司,物流公司作为监管方,该批货物的实际仓储场地为公司B的仓库,物流公司与公司B签订的仓储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5日。2012年11月15日,物流公司发现公司B强行将货物提走,遂联系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人员赶到场地时货物已被提走,投资公司遂起诉物流公司,该案判决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9月22日一审驳回物流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2014年6月11日二审驳回物流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决,物流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向公司B提起诉讼赔偿,该案于2014年2月25日一审,因库存时间未在仓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入库清单,裁定物流公司败诉。

同样的乱象不仅仅出现在钢贸市场,近年来关于贸易商与仓库“监守自盗”的新闻屡见不鲜。在供应链金融的起步阶段,物流基础设施不健全、仓储监管风险管控措施不完善是造成此种乱象的根本原因。探讨仓储质押监管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成为推动当前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两起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传统的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仓储监管的模式在现实融资活动中发展成涉及多方的仓储监管模式。本文将探索多方参与委托监管的成因并对其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为金融机构提出防范多方参与委托监管风险的建议。

二、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概述

案例一中的采购执行模式与案例二中的存货质押融资模式都属于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案例一的采购执行模式中,金融机构直接与供应商商定采购业务,资金不通过物流企业,物流企业仅承担货物运输、仓储监管的职责,公司A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逐步获取货物进行生产经营。案例二的存货质押融资模式中,公司B将存货质押给金融机构,同时与金融机构指定的物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物流企业代为监管货物,公司B通过存货质押获取资金持续生产经营。

(一)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概念

因参与主体的信息不对称与资源不对称,供应链金融中各参与方在自身的利益结构基础上通过契约关系开展业务,供应链金融中涉及的委托代理理论也因此被提出。金融机构拥有资金,但对货物的管控能力薄弱,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较强的对货物的掌控能力,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了合作开展委托监管业务的基础。

案例一与案例二中,金融机构都是委托物流企业进行货物监管,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与一般委托监管中涉及融资方、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三方主体不同,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模式引入了第四方仓储场地,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委托监管职责,但货物的仓储地点不在第三方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将货物委托物流企业进行监管后,物流企业因自身仓储能力有限,将货物储存在第四方仓库。因此,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模式中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两层,除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存在委托监管的关系之外,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仓储场地之间存在委托仓储的关系。案例一所体现的采购执行模式下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流程及案例二所体现的存货质押模式下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流程分别如图1、图2所示,金融机构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储、监管、运输职能被物流企业分剥,第三方物流企业将仓储职能委托给第四方仓储场地。

图1:案例一采购执行模式下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流程图

图2:案例二存货质押模式下多方仓储监管流程图

(二)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成因

多方参与委托监管形式的存在与我国现阶段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密切相关。我国正式提出并重点发展供应链金融起源于2003年原深圳发展银行提出的“1+N”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近年来相关产业进入快速增长阶段,由供应链金融催生出的新兴行业——委托监管,成为众多第三方物流企业新的盈利点。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挖掘新的盈利点的同时,需要强大的基础设施支持,但“仓储难”问题制约着物流业向好发展。其一,我国现有仓储设施存量多为制造业自用仓库,非自用高标仓的设施存量很低。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我国主要城市的非自用高标准物流设施存量累计仅约2600万平方米,而全国营业性通用仓储面积约8.6亿平方米,非自用高标库占比仅3%(前瞻产业研究院,2017)。有能力自建仓库的生产制造企业为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建设自用仓库,但这种不规范的仓储建设以及布局规划使这些企业的仓储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其二,受“虹吸效应”的影响,仓储资源在区域分布上呈现不均衡的状态,仓储资源的区域间两极分化问题逐渐显现。其三,物流园区是节约用地、集聚企业、集中布局的一种物流功能聚集区,目的是通过集约化经营体现园区综合服务功能。但是自1998年第一个物流园区在深圳建成以来,园区发展似乎违背了初衷,“圈地运动”现象严重、规划布局不合理、园区空置率高等一系列问题逐渐显现,已建成的物流园区面临招商难的局面,而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旧用地难。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依据企业间仓储资源不对等的现状,整合其他企业闲置仓储资源,也即引入第四方仓储场地。

多方参与委托监管为供应链金融的开展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仓储途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自身仓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多方参与委托监管的形式获得委托监管业务。第四方仓储场地的引入使拥有剩余仓储资源的企业获得保管收益。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仓储场地的合作使得仓储资源效用最大化。在国家大力提倡的“能资”合作大背景下,多方参与委托监管业务实现了仓储市场的集约化,并为进一步打造智能化仓储系统奠定基础。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是物流业由小、散、乱的行业现状向规模化、规范化、智能化发展的中间步骤,现阶段的资源合理整合是物流业向好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三、多方参与委托监管面临的风险

供应链金融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同时银行能应用供应链金融这片新蓝海扩展业务。但不同于传统融资业务以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特征,供应链金融因其涉及主体的增加、融资过程的复杂以及真实贸易的前提使得业务流程繁复。上述两个案例所示的由供应链金融业务衍生出的多方参与委托监管形式保障了业务的正常进行,使整个供应链中的资金流变得更加有活力,但同时也增加了整个融资过程的风险。供应链金融中基本的委托监管方式只涉及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融资企业三方,当第三方物流企业再委托一个仓储场地时,参与主体的增加使得供应链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相应增加。学者在讨论委托监管形式存在的风险时,一般会从信用风险、货物风险、环境风险以及管理风险四个方面进行。本文利用“点”(单个主体)—“线”(链)—“面”(系统)的方式由小及大,系统性地分析多方参与委托监管形式存在的风险点。

(一)时点风险

首先,案例展示了两种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的多方参与监管形式,但涉及的主体都是融资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仓储场地,各参与主体间有着各自想要获得的利益,一旦各方动机不纯时,整个业务风险将会被放大。委托监管中首要风险为货物本身存在的价格波动以及受外力影响的风险。其次,上述两个案例中金融机构都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再委托第四方仓储场地进行仓储,金融机构面临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资信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面临第四方仓储场地带来的违约风险。最后,金融机构与第四方仓储场地之间不存在任何合约关系,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货物的可控性降低,一旦发生状况,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做出的紧急措施会被延迟,导致货物损失不可挽回。两个案例中描述的情况就是如此,货物都在第四方仓储场地出现问题,第三方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在第一时间做出紧急措施去补救,但由于时间和距离上的不可控因素,导致货物无法被追回。

(二)链条风险

多方参与委托监管链条中,只有相临近的两方存在合约关系,这使得委托监管链条出现断层,金融机构不能直接监管到货物,并且由于仓储场地不属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对货物的监管力度降低。这种委托监管形式没有将整个监管链条看成一个整体,各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割裂的,监管链条的不连续使得货物在仓储末端发生状况时整体追责过程耗时耗力。两个案例中货物在仓储末端丢失,金融机构只有权追究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第三方物流企业再通过其与第四方仓储场地签订的合约进行维权。案例一中整个追责过程比较顺利,金融机构得到赔偿,第三方物流企业也没有损失,责任承担方最终为第四方仓储场地。案例二属于同样的监管形式,但最终的责任承担方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案例二中强行抢货的行为发生在仓储末端,第三方物流企业却因未提供入库单以及仓储场地对货物的保管期限超出了合约约定让仓储末端钻了合约的漏洞。案例二物流企业的败诉,说明委托监管链条的割裂会涉及更多的信用考察与合约约定,使得监管难度提升、风险增大。

(三)系统风险

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理念被越来越多地提及。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可以看成一个由核心企业通过扩散能量支持上下游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系统。该系统吸引众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入,并融合各个主体之间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商流。生态系统需要经历时间考验,以优胜劣汰的选择方式不断进化,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亦是如此。现阶段是供应链金融生态化的初级阶段,需要经过不断的考验以稳固生态系统。在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不断固化的过程中,整个系统中的不稳定风险会影响到每一个环节。多方参与委托监管是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小型功能组成,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对多方参与委托监管形式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供应链金融生态化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成为多方参与委托监管形式不可避免的风险来源。

四、多方参与委托监管风险防范机制

生态系统中的部分和整体之间总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在进化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会影响到多方参与委托监管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样,作为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小型功能组成,多方参与委托监管形式在趋向正规化、低风险化的进程中会正向促进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固化。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委托监管形式的多方主体,尤其是资金提供方——金融机构,需要确保委托监管的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因此,讨论这种特殊的委托监管方式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必要并且有意义。本文在讨论多方参与委托监管的风险防范机制时,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出发,依据合约签署前、货物监管中以及货物交付后三方面进行分析,为金融机构在特殊的委托监管业务实施期间提供降低风险的措施。

(一)合约签署前

在委托监管业务实施之前,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对整个业务流程进行梳理,金融机构需要确保自身了解委托监管的全流程,同时,金融机构对各参与方的考核是重点。

1.货物的有效性评估。对案例一中的采购执行而言,货物由金融机构采购并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运输、仓储、监管,金融机构不需要评估货物的有效性;但是案例二所示存货质押融资,货物由融资企业提供,物流企业对货物开具仓单后,融资企业通过仓单申请贷款。此时需要验证中小企业提供的仓单是否真实,仓单对应的货物是否有效。货物有效性评估的重点为考察货物是否被重复质押。货物被质押后流动性是受限制的,但如果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中小企业串通,为已被质押的货物再次提供仓单,则可能会出现重复质押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选择与中小企业业务往来较少并且资信情况良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以规避货物重复质押的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可以与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第四方仓储场地共同合作搭建货物质押监管平台,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全程的货物监控,实现货权的自动验证、质权的公示查询,使货物的质押监管公开透明,金融机构通过及时查验货物质权,规避重复质押的风险。

2.货物的效用监测。对案例二所示的存货类质押融资而言,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考虑货物的有效性,还需要对货物进行效用监测。货物的效用监测包括对货物的时间效用及空间效用进行监测。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对其在质押期内的价值波动情况进行预测,另外,金融机构需要掌握货物在不同地域的价值变动情况,了解该批货值的行业信息。准确掌握行业动态,充分了解货物的时间效用以及空间效用是对质押物进行风险价值评估的前提。

3.各参与主体资信考核。金融机构需要对涉及委托监管业务的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仓储场地进行信用考核。通过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企业的历史业务情况对企业资信进行综合评价。在了解各单个主体资信情况之后,金融机构需要对这三方企业两两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考察,特别是仓储场地与融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往来,通过科学的评判准则评价各备选主体。

4.合约设计的规范有效性。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管合同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仓储场地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需要实时有效,确保整个委托监管过程受法律保护。金融机构需要参与到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仓储场地的合同制定中,对第三方物流企业选定的仓储地点进行考察,对潜在风险大的第四方仓储场地予以拒绝。同时,合同签订前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案例二中最后物流公司败诉,原因是合同超过时效,且缺乏关键性凭证入库单。设计有效规范的合同能起到约束各方的作用,使想要违约的某主体在考虑到需要承担的后果时三思而行。

(二)货物监管中

上述两个案例中第三方物流机构都派了专人到仓储场地对货物进行监管,但货物依然在仓储场地丢失,说明这样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在货物监管中,金融机构、第三方物流企业与第四方仓储场地应该要形成三方互联,而不是仅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监管。国内现阶段已经发展出依据智能终端以及信息技术来监管货物方式,如RFID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货物质押监管平台的搭建以及智能化仓库的打造使参与主体多方联动,打破原有的金融机构签署完委托监管协议后便将货物交由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的局限,运用智能终端实时监控货物,使货物出入库时需通过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验。同时,对货物进行标签化,利用溯源原理追踪货物去向,保证货物有迹可循,在必要时根据货物去向寻求法律帮助。

(三)货物交付后

在供应链金融向生态化发展的进程中,数据资源平台化、信息公开化成为趋势,以此提出的大数据应用平台的构建更成为热点。委托监管的信息数据将成为金融机构后续评判各主体信用等级、选择优质参与方的重要证据。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共享成为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循环向好发展的基础。同时,信息数据的有效利用可以使各参与主体信用得以延续,最终实现行业内参与主体优胜劣汰,使整个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稳定和谐。因此,多方参与委托监管业务完成后,金融机构可以对该次业务的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到行业中,通过逐步完善数据体系的方式,增加金融机构对各主体信用评判的准确性,降低业务风险。各企业在金融机构的信用评分决定了后续业务合作的难易,企业信用数据也将成为行业内最核心的资源。

五、总结

在供应链金融基础上发展出的委托监管成为物流行业新的盈利点,对委托监管业务的风险评估以及规避是当今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供应链金融案例中的委托监管模式存在委托再委托、多方共同参与的特点,并且这种委托再委托的方式会增加监管风险,使整个业务流程的不可控因素增加、不可控程度加深。对多方参与委托监管的风险研究结果表明,多方参与委托监管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是货物以及参与主体的时点风险、监管链条风险、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风险。金融机构应对多方参与委托监管业务存在的风险,可以从合约签署前的评估监测、货物监管中的多方联动、货物交付后的信用延续三个维度全流程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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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洪军.基于物联网的动产质押监管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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