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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小官巨腐”须用法律利剑

2018-03-03何洪周

人民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措施

何洪周

【摘要】“小官巨腐”现象是指少数基层官员利用权力监督的盲区和权力寻租的机会、空间,大肆敛财,属于典型的经济型腐败。这一现象是权力失控以及权力监督的不到位造成的,為此,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对“小官巨腐”现象敢于亮剑,创建山清水秀的基层政治生态环境。

【关键词】小官巨腐 法律管控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小官巨腐”现象是少数基层官员利用分管具体工作的职务便利,互相勾结实施的犯罪,这一腐败现象影响巨大,尤其是对直接受害的民众来讲,关注度更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当前,必须举起法律的利剑斩掉侵害基层群众利益的腐败分子,让民众看到政府反腐败的决心,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环境。

“小官巨腐”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

“小官巨腐”现象中的官员都是基层官员,职位不高,但握有实权,彼此之间相互勾结,采用隐蔽的手段敛财,直接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讲,“小官巨腐”是权力寻租的结果。一般来讲,权力寻租是官员充分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其往往采用较低的价格去购买生产要素产权,然后再以市场价卖出,获得大量利润。“小官巨腐”作为权力的非正常介入,打破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是赤裸裸的掠夺,其贪污数额动辄千万,有的甚至过亿,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侵犯群众利益。“小官”作为基层管理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将政府原本用于民生的资金、优惠政策,变成了敛财的手段。“小官”作为基层管理服务人员,是项目资金的审核与决策者,直接负责惠民项目的推进、资金的发放,存在较大寻租空间。“小官”中一些人不顾公众利益,只为满足个人利益诉求,让百姓不能获得应有的实惠,让国家政策落实、项目推进与资金发放走样。因“小官”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其贪污腐败将直接损害群众的实际利益,破坏干群、党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之基,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小官巨腐”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损害政府形象。“小官”蚕食式的腐败行为的出现,往往是由有共同敛财需求的人组成的利益共同体,使这些“小官”能充分利用掌握的权力去做违法乱纪之事。腐败与级别高低关系不大,关键是权力异化。“小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处在关键岗位,有的掌握民生资金,有的掌握公共资源,这些本身就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高危地带”,如果贪念、邪念一旦产生,再加之监管制度的缺失,贪腐就会如疯狂的野草一样生长蔓延。“小官”服务的对象是基层群众,他们的腐败问题,直接损害政府形象,严重破坏干群关系,侵蚀基层政治生态系统。

对“小官巨腐”现象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一是有利于实现民主和法制的结合。一般来讲,基层管理人员的权力源自人民权力,是人民权力的转让,其权力对于人民权力来讲,呈现出相对性。大量的实践表明,人民让渡的权力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相关部门需要在基层管理中帮助民众确立民主理念、权力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发挥法律的效能,实现民主和法制的结合,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对权力的硬约束,封闭权力寻租空间,实现财务、政务公开,让权力运行走上正确的轨道。因此,尝试将法律运用到解决“小官巨腐”问题中,将有助于推进民主和法制的契合。二是有利于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小官巨腐”现象的存在是法治缺位的表现,为此,必须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坚持用法律手段治理“小官巨腐”现象,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监督的科学工具,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发挥群众的力量,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要大力提高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法治水平,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扩大法律的辐射面。让基层管理服务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全面认识到腐败的后果,提高法治理念,更好将精力用在服务基层发展建设上,提高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小官巨腐”现象的法律规制

提高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法治理念。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思想理念对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显得极为重要。一是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要坚持学习法律知识,克服浮躁情绪,扎实学、把握要领,尤其是掌握和自身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知识。与此同时,要确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依法行政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要坚持依法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基层干部要掌握法律程序,根据法律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尽职尽责,创新管理方式,维护法律的威信、权威。二是坚持学用结合。全体党员干部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将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落实到实践中,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知行合一;基层管理人员要践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建设,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全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完善基层法律监督机制。用法律来整治“小官巨腐”现象,还需要完善基层法律监督机制,派驻检察室的做法为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开辟了一条新路。要加强机制建设,实现监督的制度化,并与工作实际相结合,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为做好法律监督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首先,创建案件信息报备制度。派遣基层的检察室要和所在辖区中的司法部门创建案件信息报备制度,从实际出发,定期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这一制度有助于科学规范司法行为。其次,全面做好警示预防工作,实现法律监督常态化。面对基层存在的“小官巨腐”问题,要坚持采用警示教育、定期巡防等形式,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全面做好基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基层行政部门廉洁度。充分借助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采用以案说法、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的基层部门开展好警示廉政教育,提高基层管理服务人员的法治意识,打牢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推动基层部门实现依法行政。再次,完善法律监督也要从刑事法理和相关理论出发,明确基层管理服务人员实施渎职犯罪的主体、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强化财务、村务公开等事项的外部监督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法律惩处,完善基层监督机制。最后,实现监督和服务同步,确保法律监督实效。检察部门要始终将服务基层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将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实现密切结合,让法律监督能起到实效。一方面从民生导向出发,对基层民生方面的重大项目要进行实时跟进,对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做到全程管控,杜绝民生项目腐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民生项目顺利推进,提供科学保障。另一方面开展好送法进基层活动,让基层管理服务人员学法懂法,在实践中能按法律的要求来开展工作,更好提升法治视野下服务基层的水平。

注重实现基层民主和法治的结合。民主在法治的推动下,才能实现稳健运行。基层的权力是以人民群众权力的让渡和群众的认可作为前提的。在基层管理工作中,倡导民主和法治同步,就是让人民群众能充分维护自身权利,确保在权力运作中能实现有序参与,实现人民与政府间的科学互动,这本身也是民主建设的核心要义。在科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进程中,要以法律形式确保其正常运转,让基层民主建设日渐规范化。要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倾听群众的呼声,提高服务的针对性。

(作者为中共南充市委党校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陈文权、许可:《“依法治官”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以治理“小官巨腐”现象为例》,《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责编/周素丽 姜成(见习) 美编/于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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