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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新诗中的现代主义

2018-03-03张枣

扬子江评论 2018年1期

一

依照相应的时间段与艺术性标准,将1917年至1949年间的中国现代白话诗人划分为不同派别,这种尝试一直在汉语文学批评中占主流地位。早在1935年,朱自清编纂中国新文学大系的诗歌卷时,就将现有诗人分为三种流派:即自由诗派,格律诗派和象征诗派a。所谓自由诗派,朱自清的意思显然是指胡适、俞平伯、康白情、刘大白等当时文学的先驱人物,他们在诗歌中刻意保持口语的自然节奏。出于对自由诗派的反拨,新月派诗人以闻一多、徐志摩、朱湘为首,创造出一种新的形式,开始遵循严谨的韵律写诗。同样地,被授予了象征诗人称谓的李金发、戴望舒、王独清、冯乃超、穆木天及其追随者们,是因为他们公开承认了受自法国象征主义的馈赠。这种分类的精确定位始终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使某些独立的、甚至可能更有才华的诗人被排除在外。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鲁迅,他写了一本独特的纯现代主义的作品《野草》,迥立于三个派别之外。还有几年以后的陆志韦,其以局外人自得,有意集格律派诗所长,实验白话诗可接受的新格律,又该怎么算?b又如郭沫若早期的诗作,接受了自惠特曼、德国的表现主义和科学实证主义不同程度的影响,真就适合放入浪漫诗的方框里吗?对诗歌派别粗略的划分,不仅冤枉了个别作家,对于同时期不同诗派的强调也存在风险,会忽视诗人间可能存在的文学精神的一致性。众所周知,继朱自清之后,继起的诗人又被分成了“现代派”、“革命派”、“国防诗”和“九叶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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