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制度优势、障碍与应对路径
2018-03-03付翠莲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制度
付翠莲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用“社会治理”取代原来的社会管理,指出改进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学者指出:“长期以来,人大定位于监督‘一府两院’的政治功能,而非管理社会事务的治理功能。”[2]基于社会治理日益多元化的现实需求,人大利用自身职权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职能,积极广泛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社会善治是应有之义。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地方人大作为各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代表者的特殊主体,起着连接党、政、群的作用,通过专项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能够发挥独特的优势;同时,地方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可以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有效的利益表达平台,可以为基层社会矛盾冲突的缓解提供缓冲带,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中有着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不可替代的资源、组织和功能优势。但是,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受现行党、政体制的约束,人大制度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独特的制度优势,创新人大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使地方人大成为社会治理创新工作中的重要推动力和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是新时期实现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任务的主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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