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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018-03-01唐旭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本质特征客体智力

唐旭怡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中存在一些误区。通过对当前知识产权的流行概念进行分析,批判,知识产权是公民主体对其知识成果,商业标识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进行控制,排除他人的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概念及特征

长远来看,调整方法的特点决定了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 和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同于一般产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和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同于一般产权。知识产权也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因此知识产权又被称之为准物权。我们不仅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产权的区别,还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产权的相似之处。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要在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方面寻找。

一、知识产权概念

(1)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两种典型定义。一是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将知识产权界定为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早期的著作就采用了第一种定义。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证明观点的正确。知识产权的客体在许多作品中被反复论证和强调,包括商业标识,都是创造性智力成果。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研究,越来越多的人采用了第二种定义[1]。法律的定义必须准确的揭示事物的本质特征。以便與其他类似事物区分开来。据这一要求,上述两种定义都不能准确地反映知识产权本质特征。不利于知识产权的研究会造成思想混乱。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概括为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定义,在理论上不科学,在实践中也没有加以利用。不能正确反应保护客体的共同本质特征。

(2)将知识产权主体限制在作者和实际知识成果范围内。上面列出的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定义,虽然表达方式有所不同,但主体都是智力成果的创作者。那些继续获得知识保护的人,肯定不是知识产权的制造者。就商标而言,其设计与商标在所有人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一致的。因此,知识产权主体的范围被这些定义缩小。不利于也不符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因此不可取。

(3)未能揭示知识产权的性质。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备它所定义事物的本质特征,为了区别于其他事物。或者完全不涉及知识产权的性质,或者按照在中国使用术语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专有权。但是在同一个对象上,可以有多个权限,例如,在同一主题上,可以有所有权,使用权,抵押,也可以有债权。用专有权来表达知识产权的特征也是不科学的。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与知识产权的概念相同。目前公认的所谓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客体的无形,法律性的授予,排他性,地域性。此外,一些书籍还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控制这是成果或商业声誉但法定权利。研究权利的法律特征,就是要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明确权力的特征,区别于其他权利,引导人们学习和司法实践。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必须满足两个方面。第一,它不能成为所有公民权利的共同特征,或者他不能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力混淆。第二,必须是所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只有知识产权的某些特征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否则会给知识产权的学习带来困惑和困难。

三、产权可以由地区获得和行使

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著作中说,知识产权是区域性的,对区域的一般解释是,根据一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无效。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直接受到法律承认这一事实所决定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没有治外法权的效力。但这个解释没有揭示出知识产权与其他产权的不同特征。事实上,所有公民的权利都有这样一个区域[2]。你的权利,比如财产权,在国外受到法律保护,并不是因为他们有治外法权的影响。而是因为它们是公认的那个国家依照的法律。如果一个国家的财产不受保护,你可以把财产带到那个国家就会出现不仅不被保护,还会受到惩罚的现象。因此,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按地区进行归纳,并给出上述解释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这个特性应该表示为地理上可访问和可强制执行。

四、知识产权可以转让

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仅可以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行使权力,还可以同时和连续将相同和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授予多个行使人。这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不同的权利可以授予多人进行试用。第二,同一权利也可以收于一人以上的人行使。知识产权的可分离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公民权利特别是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特点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权力。寻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吴汉东先生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为知识产品[3]。并认为这种信息是劳动的产物,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能给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它的非物质性不同于物质性。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3:1.

[2]郑成思.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J].知识产权,1997.

[3]沈达明,知识产权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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