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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事业不断进步背景下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环境因素

2018-03-01陈出新陈延庆

关键词:腐败

陈出新 陈延庆

[摘 要]在我国妇女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因受相关制度体系不健全、腐败亚文化滋生漫延及监督制约作用发挥不力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部分职业女性在报偿心理、从众心理及投机心理等主观动机的推动下走上了贪腐道路。从对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环境因素的分析可得到两点启示:第一,女性对腐败也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同样会产生腐败的动机,只要客观条件具备,在腐败动机推动引导下就会产生腐败行为;第二,只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治理腐败环境、铲除腐败形成的条件,即可最大限度地抑制人的腐败动机,从而减少腐败“增量”,逐步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关键词]女贪官;腐败;主观动机;客观环境因素;腐败治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8)04-0082-08

On the subjective motives and objective environmental factors of female officials corrup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tinuous progress in womens cause

CHEN Chu-xin1, CHEN Yan-qing2

(1. Party Committee Office of Liaocheng Veterans Hospital, Liaocheng 252000, China; 2. Independent Research Center,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womens cause in China, some professional women have embarked on the corruption road driven by subjective motives such as compensation psychology, conformity psychology and fluke psychology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objective environmental factors such as imperfect system, spread of corrupt subculture and ineffectiv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Two inspirations can be obtained from the analysis of subjective motivation and objective environmental factors of exploring female corruption. Firstly, women are not naturally immune to corruption; as long as the objective conditions are met, there will be the same motivation for corruption, which will be promoted and guided into corruption action. Secondly, only if the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measures are taken to clean up the corrupt environment and eliminate the conditi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corruption, can peoples motivation for corruption be maximized to reduce the “increment” of corruption and gradually win the overwhelming victory in the fighting against corruption.

Key words:female corruption officials; corruption; subjective motivation; objective environmental factor; corruption governance

在我国,女性素来以温婉、贤淑、勤俭、善良为美德,女官员亦如全国妇联研究所副研究员杜洁所说,除怀有“深深的人文关怀,常有温馨的一面”外,更兼具“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有其敏锐、干练的一面[1]。然而随着党风廉政建設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大批女贪官纷纷落马,有关女贪官自私、贪婪、骄横,甚至寡廉鲜耻的消息也时常见诸报端,强烈冲击着人们对女性美好形象的记忆。目前,女贪官腐败已引起学界高度关注,因此,全方位、多角度分析妇女事业不断进步背景下的女贪官腐败问题,不但对探索女性腐败治理途径、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动我国妇女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不断进步的妇女事业与日渐突显的女性贪腐现象

(一)妇女事业的发展

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国女性深受神权、父权与夫权的压迫,犹如毛泽东在逝世前一年,与身边工作人员孟锦云谈对武则天的评价时所说,“封建社会,女人没有地位”,生活和命运尚不能自主支配,对政治参与和社会管理,更是“连想也不敢想”[2]。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也推翻了压在中国女性头上的三座大山—神权、父权与夫权,从而推动了我国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与不断进步。

1949年4月3日成立的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改革开放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体现了国家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的精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是进一步对国家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精神的贯彻和落实。由此,中国女性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逐渐改善,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职业女性群体日益壮大,在经济建设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1.我国职业女性队伍不断壮大

据全国妇联国际部部长牟虹在2014年北京APEC首场媒体吹风会上介绍,2013年,中国女性人口6.63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48.7%,其中,女性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总人口(7.7亿)的45%。在农村,女性占农业劳动者的65%以上,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在城市,女性自主创业率达21%以上,女企业家约占全国企业家总数的25%,女科技工作者总量也达2100多万,约占全国科技人才资源总量的40%[3]。

2.我国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

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既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也是促进妇女事业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党和政府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在逐步培养女性参政意识的基础上,致力于不断提高其参政能力。因此,我国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展,参政水平不断提升。主要体现为:

(1)作为党员,特别是党代表,女性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大幅提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包括女性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女性加入中国共产党,特别是成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既是其参政意识、领导能力的体现,也是其实际参与政治活动和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重要途径。中央组织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在中国共产党8944.7万名党员中,女性占比25.7%,较2014年和2015年分别提高了1个和0.6个百分点[4]。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数量和占比也一直呈持续走高态势[1]。由表1可见,中国女性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持续大幅提升[5]。

(2)作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女性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培养选拔女性国家公务员和女干部的工作,多次出台政策,就女干部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所占比例问题做出明确要求。1990年,中组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在5年内解决县、乡两级领导班子无女干部的问题,2001年,《意见》明确提出,5年内要在省、市级党政、人大、政协四套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要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增加地市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中年轻的厅局级、处级女干部的数量,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0%、15%、20%。因而,截至2013年底,我国女公务员的数量已达168万人,约占我国公务员总数的24.1%;全国30个省级政府班子都配备了女干部,395个地市级政府班子中有368个配备了女干部[6]。来自中组部(2012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女干部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比例都有所提升:2009年,省部级及以上干部中的女性占比为11%,地厅级干部中的女性占比为13.7%,县处级干部中的女性占比已达16.6%,较2000年分别提升了3%、2.9%和1.4%[1]。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表明,近年来,地方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不断提高,2013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占比达到了47.8%[6]。随着《意见》关于“加大党政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使地厅和县处两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在现有基础上有所增加”要求的贯彻和落实,越来越多的女性领导干部开始活跃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领域和部门,主政一方的女省长、女部长、女市长、女局长、女县长等也经常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这充分表明中国妇女参与国家政务活动和管理的程度明显得到提升。

(3)作为人大代表,女性参与相关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越来越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当选人大代表,既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力,也是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决策的重要方式。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我国女性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2007年3月,全国人大首次对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十一屆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2%[7]。由表2可见,历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占比呈总体提高的态势,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占比已达24.9%,不但较上届提升了1.5个百分点,也创下历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之最”[8]。

(4)作为政协委员,女性参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专门机构,是实现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女性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重视提高女性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能力。因而,如表3所示,女委员在历届全国政协委员的占比不断提高,其绝对数量也依次递增[8]。

除此之外,我国还采取了其他诸多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进步。诸如通过实施女性高层次人才成才研究和政策推进项目,放宽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和中国青年科技奖女候选人的年龄限制等,使中国妇女在成长成才等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据统计,女性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的比例从第11届的15%提高到第12届的28%,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女申请人和获资助者也均增长了一倍多[3]。

(二)女性贪腐的态势

伴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从事公职的人数越来越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参与决策与管理的领域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深,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女性职务犯罪也呈明显的快速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女贪官走进公众视线。笔者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网站“审查调查”栏目的“执纪审查”和“党纪政务处分”的通报统计,并在“中国知网期刊(远程)”和“中国知网报纸(远程)”上对“女性职务犯罪”进行“主题”“篇名”“关键词”和“全文”检索,对检索结果进行梳理,共整理出自1998年1月至2018年4月女性职务犯罪案涉案人员169名。其中的14人到目前为止尚不能准确确定其案发时间,其余155人的具体案发时间如表4所示。

表4反映的情况,与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关于近年来我国女性职务犯罪率呈明显快速增长态势的判断基本一致[9],表5关于女性职务犯罪人数的统计也印证了这一判断[10]。

从地方的情况看,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虽然各地区女性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有些差异,但无论是其所占职务犯罪的比例,还是发展趋势,都总体呈现出与全国基本一致的态势。如2010—2012年广东省东莞市、2005—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的女性职务犯罪在同期职务犯罪中的比重为20%左右,2003—2013年马鞍山市的则为11%左右,数据虽然有比较大的差异,但无论是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2012—2014年女性职务犯罪人的统计,还是从上海市徐汇区(上海中心城区)法院审理的近5年女性职务犯罪案来看,都与全国近年来女性职务犯罪呈整体快速增长的趋势基本一致[11]。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第一分院稍早一些的调查显示,虽然女性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占比在总体上远小于男性,但2003年该院立案侦查的青年女性职务犯罪案件即达立案总数的12.7%,且较上年增长2个百分点,也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12]。

在中文语境下,“腐败”只是个社会普遍认知的概念,与其最接近的法学术语是“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因而,在我国,对职务犯罪的考察实际上即是对腐败的探讨。从静态要素的角度分析,腐败作为“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13],虽是一系列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核心要素无非腐败的主体、客体、环境、手段和结果等。在此意义上,腐败即是腐败主体在特定环境条件下通过某些方式和手段作用于腐败客体,从而造成某种腐败结果的行为。而从“职务犯罪”的定义看,职务犯罪实施者虽涵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多领域工作人员,但从性别角度看,腐败的主体无外乎男、女两性,即通常所谓“男贪官”和“女贪官”两类。本文作为从静态要素角度探讨“女贪官”腐败的系列论文之一,仅就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与客观环境因素等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学界。

二、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

女贪官腐败既有其形成的普遍客观原因,也有其发生的特殊主观动机。只有认真分析其普遍客观原因,深入探讨其特殊主观动机,才能找到一条既符合反腐一般规律,又兼顾女性自身特点的腐败治理道路。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等在2014年指出,女贪官腐败“与制度缺失等(客观)因素……有关”,与男性相比,“其动机、方式等,也稍有区别”[10]。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史焱、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的马宜生等也分别对女性职务犯罪高发的“主观原因”[14]和“心理结构特征”[15]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归纳总结。

(一)报偿心理驱使

中国文化倡导知恩图报为美德。受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受传统文化制约,和男性相比,女性成长、成才除需自身特别努力外,更离不开家庭培养和家人的特别关怀,甚至是亲人的巨大付出与牺牲。因而,知恩图报观念对中国女性,特别是女官员、女干部、女领导的影响尤甚。

“腐败问题如同一个黑箱,人们很难得到完整而详尽的腐败案件信息”[16]。到目前为止,学界尚无一份女贪官因报偿心理而致腐的完整统计数据,但在整理上述169名女性职务犯罪涉案人资料的过程中,笔者还是强烈地“感受”到,报偿心理是很多女贪官走上贪腐道路的重要心理动机之一。如,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原委员、主任李永真因受贿罪、贪污罪而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如其“忏悔”所说,是自认为自己事业的成功离不开家人的支持,现在自己有能力了,就应该多给家人一些补偿,于是,便对家人有所迁就,并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家人办事,为儿子的公司办贷款、为弟弟協调贷款等[17]。无独有偶,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依法追缴受贿赃款4052万元的四川省蓬安县委原书记袁菱,也是认为自己常年忙于工作,顾不上家庭,丈夫龚力“牺牲”很多,而对丈夫一直心怀愧疚,才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拉”丈夫一把的想法,从而逐渐走上不归之路[18]。

当然,因报偿心理而走上贪腐道路的女贪官远非李永真和袁菱两人,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的扬州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戎文凤,同样也是因为感觉自己长期从事行政工作,且一直都很忙,平时根本无暇照料两个孩子而心怀愧疚,才想到用金钱弥补亲情,走上以身试法之路的。另外,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受贿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市政协原副主席杨冬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受贿案,重庆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宝云受贿和贪污案,黑龙江省委原副书记韩桂芝受贿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受贿案等[19-23],都与犯罪主体受亲情牵制而犯案有关。由此不难理解,学界所谓女贪官因“为父”“为母”“为夫”“为子”“为情”,特别是“为亲情”“为感情”“为爱情”“为友情”而贪,也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地与报偿心理有关。

(二)从众心理影响

尽管腐败案件的女性大多曾是业绩突出、事业有成、仕途顺利的“女强人”,但不容忽视的是,事业有成及仕途顺利本身既说明其环境适应能力比较强,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其易受周围人物和环境的左右与影响。此外,和男性相比较,女性本身固有的顺从、依赖和攀比心态,一方面造成其较易受社会流行思想观念,当然也包括不正确、不健康思想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造成其在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等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力影响力谋取私利或损害国家与公众利益时,较易丧失原则立场,只是一味忍让、迁就,甚至包庇、纵容。

例如因工作需要,女干部的应酬往往比较多,就易受到吃喝玩乐等不健康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影响。据报道,西北某橡胶厂厂长赵兰英,因时常出入娱乐场所,发现有些男干部找“三陪”、玩弄女性,自己不但不抵制、不反对,反而产生了“找个男性玩玩”的荒唐想法,此后为偷情方便,也为了用金钱拢住“情人”的心,而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污单位公款,最终被依法逮捕[24]。如果说以“在男权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价值的女人,才能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而名噪一时的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的“蒋氏理论”是其走上贪腐道路并沦落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思想根源的话,那么,该“理论”与不良社会现象和不良社会思潮的关联也是显而易见的。

常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深圳检察官都有一个强烈而共同的“感受”,即诸多腐败案件涉及的女性公职人员大都有较强的从众和依赖心理,她们是在发现周围有人,特别是更高级别的领导贪污、腐败时,才对贪腐行为丧失了防范意识和抵御能力,一起加入腐败“团队”的[25]。深圳检察官的“感受”也得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课题组相关研究成果的印证。他们认为,和男性相比,女性较易陷入“被动型犯罪”,因为在其统计案件所涉及的72个女性职务罪犯中,除1人为主犯外,其余皆系从犯。女性除较易受到周围环境影响外,也易受他人诱惑或指使,思想和行为都表现出相当的依赖性、随从性,因而攀比、从众犯罪更多。不少女性或因自身职务较低,或因碍于同事、朋友情面,或因摄于领导权威和其他无形压力,或受“大贪”示范效应影响,才加入共同犯罪阵营的[11]。

当然,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女贪官,如人社部办公厅原副主任曹淑杰等“为美”,辽宁省抚顺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江润黎等“为奢”,甚至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等“为色”而腐者,也都与其从众心理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三)投机心理作用

腐败具有天然非法性和失理性。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腐败现象即已出现,因而,腐敗既是“历史性顽疾”,也是一种“世界性通病”[26]。作为“过街之鼠”的贪腐者,皆对其腐败行为讳莫如深,不敢、不能,也不想以本来面目示人[27]。因为腐败行为一旦暴露,贪腐者既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也会受到普遍的道德谴责。那么,对贪腐者“飞蛾扑火”“前腐后继”最有说服力的解释,应是马克思揭露资本本性的那段名言:“一有适当的利润,它就会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就会活泼起来;有50%的利润,就会积极的冒险;有100%的利润,就会不顾人间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则会甘冒上绞首架的危险”[28],即腐败根源于人们的投机心理。

传统观念一般认为,女性往往比男性更谨慎、胆小,贪腐的可能性相应较小,因而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其他实际工作中,长期以来都存在着“对女性官员发生腐败的关注度不够”[29]的问题。这一方面降低了女官员自身的涉腐风险意识,另一方面也放大了防治女性腐败的制度缺陷与漏洞,从而弱化了防治女性腐败的效果,甚而催生了“鼓励”女性腐败的反向作用。如果女性通过腐败能找到一条风险小、成本低、收益大的升官发财之路,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话,那么女性职务犯罪呈明显快速增长势头也就在所难免了[14]。

当然,女贪官腐败还有诸多其他动机,例如侥幸心理、补偿心理、攀比心理等。笔者认为,侥幸心理只是上述投机心理的别样称呼,基于不平衡心理而生的补偿心理只是一种自我报偿心理,仍不出“报偿”的范畴,而攀比心理看似 “趋寡”实为“追风”,只是对“从众”的表面偏离,仍属从众心理的范畴,故于此不再论述。

三、女贪官腐败的客观环境因素

动机作为由特定目标激发、引导和维持的内在心理过程,只是人们行为的基础,实际行为的产生还需具备相应的客观环境。腐败也如此,只有在同时具备了相应的客观环境后,腐败者才会在腐败动机的作用下采取实际的腐败行动。尽管催生腐败的客观环境涉及众多复杂要素,但梳理上述169个女性腐败案例,并参照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导致女贪官腐败的客观环境因素中,下述几方面最为重要。

(一)制度体系不健全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党和政府采取多种措施,致力于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历史性进步,但不可否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经济高速发展、文化建设相对滞后、人们生活发生巨变等,会出现某些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协调、不完善的情况,从而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被群众称为“土地奶奶”,被中纪委领导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且既无深厚背景和显要地位,也无太高文化水平的“三最”+“三无”女贪官罗亚平,其贪腐数额超过了震惊中外的“沈阳慕马大案”,而其贪腐手段并非多高明,她只是采取虚假补偿、截留征地款以骗取、侵吞征地款和动迁补偿款这种较为“原始”的方式实现贪腐的。因“贪的胆子大,可贪的经验差”,她还被人讥为“最无能的贪污犯”[30]。罗亚平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正是因为她利用了当地动迁补偿资金管理漏洞、一把手审批权力过大、监管机制严重缺位、财务审查形同虚设等“制度缺陷”,以及数额庞大的动迁资金未被列入国家财政系统而处于事实上的无人监管状态,开发商只知道向政府交了多少钱却不知道政府实际花了多少钱,动迁户只知道自己得了多少钱并不知道开发商到底给了多少钱等动迁费管理的“制度黑洞”造成的。无独有偶,江苏省财政厅原厅长张美芳作为我国第一位因收取存款回扣而落马的财政官员,也是利用国家对数额巨大的非税收入应存入哪家银行并无明确规定的“制度真空”而走上贪腐道路的[24]。

在反腐问题上,制度同样是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措施。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1],阿克顿勋爵亦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32]。如果权力失去了制度“笼子”的约束与规范,即如脱缰的野马肆意横行。马宜生等学者通过对大量女性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发现几乎没有职业女性是因完全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而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铤而走险,只能说明贪腐者是基于错误的法律意识和蔑视法律权威的心态而从事职务犯罪活动的[15]。笔者以为,不论马先生所谓“错误的法律意识”和“蔑视法律权威的心态”具体所指为何,其成因仍不出学者业已指出的“制度缺失”[33],“制度失效”[34]两个方面,皆属制度体系不健全的范畴。

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指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35]。

(二)腐败亚文化的影响

除受制度因素影响外,腐败还有其思想文化根源。犹如有的学者所说,腐败的危害并非仅体现在其滋生蔓延本身,其最大的威胁是造成腐败“民俗化”趋势,从而逐渐成为一种民族心态、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形成“腐败亚文化”,最后为社会各阶级、阶层普遍接受、共同采纳,进而渗透进日常行为的诸多环节,表现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36]。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是,当人们“一方面对腐败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却又‘向往腐败……不但提高了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也使全社会的道德集体下滑,使腐败被日常化、合理化时,腐败就已经成为一种‘腐败亚文化存在和流传了”[37]。人作为文化动物,行为不仅受主流文化影响,还受“亚文化”作用,与居官方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主流廉洁文化的“高大上”相比,“腐败亚文化”往往以其“民间性”和“接地气”反而更易为人接纳,从而对人产生更直接、更重大的影响[38]。

分析女贪官的人生历程,我们在看到主流廉洁文化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可发现“腐败亚文化”的消极影响。上文所述女贪官大多是业绩突出、事业有成,且仕途顺利的“女强人”,与他人相比,具有更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加之阅历丰富,甚或学识渊博,她们有较多机会接受主流廉洁文化的教育与洗礼。她们在踏上公职岗位之初、腐败堕落之前,一般也有理想抱负和创业激情,是群众心中的好干部,同事身边的好榜样,领导眼里的好苗子。然而,与他人相比,她们也有较大可能受到古今中外“腐败亚文化”的影响。某些腐朽思想,如光宗耀祖、封妻荫子等,成为其补偿、报偿心理发挥作用的“助推器”;某些传统观念,如“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千里做官,为了吃穿”等,成为其从众、攀比动机化为实际行动的 “催化剂”;西方某些社会思潮,如极端利己主义、绝对等价交换原则等,成为其大搞权钱、权色、权权交易,进行投机钻营的“理论支撑”,这促使其最终走上了贪腐道路[27]。

(三)监督制约乏力

因种种原因,常有制度沦为“稻草人”的情况发生。因而,荀子在2000多年前即已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39],提醒人们警惕“制度失效”问题。2014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我曾专门讲纪律问题,生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政治纪律,多少纪律,问题是执行得不好,有些人觉得纪律是‘稻草人,不在乎,现在就是要严明纪律。各级干部要有敬畏之心,监督、奖惩措施要跟上。不防微杜渐就会溃于蚁穴”[40]。

在女贪官腐败问题上,既有长期疏于相关制度设计的原因,也存在“牛栏关猫”—已有制度设计“失效”的问题。如,罗亚平以胆大泼辣、专横霸道在当地名噪一时,她“常用手指着对方(拆迁户)的脑袋破口大骂,什么脏话都说得出来”,但这种工作作风竟得到了某些上级领导赏识,认为其有魄力、有能力。正因如此,罗亚平狂妄到不仅把两位顶头上司都发展为自己的保护伞,而且还拉拢多名下属工作人员一同作案。由此,当地对罗亚平“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事实上已经形成各级别既不想、也不愿、还无意监督的局面[41]。而类似情形,至少还可以在杨秀珠、石亚卿等贪腐案中看见。

“凡是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被滥用;权力被滥用,必然导致政治腐败……权力行使者如能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權力,或者权力所有者能够控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就成为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相反,如果权力行使者脱离权力所有者的监督和制约,人民给予的权力就会成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工具”[42]。女贪官腐败也是如此,监督制约乏力是其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结语

探讨女贪官腐败的主观动机和客观环境因素,可以为“对症下药”制定防治女贪官腐败的措施提供借鉴。同时,还可得到如下两方面启示:第一,女性对腐败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只要客观条件具备,与男性一样,女性既可能产生腐败的主观动机,也会在主观动机推动下实施腐败行为。第二,尽管从根本上来说,腐败随国家出现而滋生,与公共权力相伴而行,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的产物,具有相对的永恒性,但于任何腐败者而言,都经历过一个先在特定环境下产生腐败动机,再到诸多客观条件具备后把主观动机付诸实际的过程。因此,虽然古今中外的贪官无法计数,但既不存在,也不会出现天生的腐败者。在此意义上,尽管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但只要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持之以恒地治理腐败环境,铲除腐败形成的条件,就可最大限度地抑制人们的腐败动机,从而通过不断减少腐败“增量”,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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