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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

2018-02-26韩大元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10期
关键词:合法性宪法机制

韩大元

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不仅仅是专门委员会名称的调整,更是落实十九大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为探索宪法监督机关专门化提供了必要的规范依据与程序建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前身为1954年宪法设立的法案委员会,主要负责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这次调整使其在功能上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有助于建立立法与宪法监督职能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的新机制,提高合宪性审查的实效性,有效解决宪法争议和违宪问题。同时,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发挥公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提起违宪违法审查建议的积极性,强化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建立合法性与合宪性审查的互动机制,为完善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积累经验。

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与功能,切实推进宪法监督与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尽快合理分工法律审议与合宪性审查职能,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配套的合宪性审查程序与机制。为了有效整合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必要将法规备案审查室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机关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关,以实现两项功能的有效衔接。尽快制定合宪性审查标准、内容、程序、责任与效力等方面的基本规则,使合宪性审查工作有章可循。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并引入法律草案统一审议中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第6-12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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