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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已来,请接招

2018-02-26魏浩征

人力资源 2018年10期
关键词:新税法个税年终奖

魏浩征

讨论许久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税法”)终于尘埃落定。2018年正值改革开放40年,今年的改革力度让大家耳目一新,个税、社保调整并举,实施时间也完全重合,不仅得到企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也引发国民大讨论。

金税三期上线后,面对新的征、管、查,企业的薪酬设计、激励机制、财税筹划势必要做出新调整,可谓时间紧、任务重。新税法的出台,也势必会对企业现有薪酬结构、用工模式,包括对人力资源服务业、财税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变化一:分类征税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建立新的个人所得项目体系

新税法中,应税个人所得项目的构成从原来的11项减至9项,除了之前草案已经取消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新税法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不再保留,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税制模式将原先分类征税的模式调整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为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其中,稿酬所得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享受30%的减计,实际相当于按收入全额的56%计税。

新的收入额确定方法对于劳动性所得来源多样或以稿酬、劳务报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为主的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消息。

新税法对经营性所得、资本所得和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并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而针对劳动性所得,调整征管方式为雇主预缴、个人自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按年汇总征税)。

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新税法分两步走:

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

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之后。新税法全面实施,相较于第一阶段,由于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减税幅度将会更大。

变化二:建立个税综合扣除机制,首增五项家庭必要生活开支为扣除项

新税法完善税制要素,初步建立了个税综合扣除机制。

这一综合扣除机制,除了年6万元的免征额、专项扣除费用(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缴款)、其他扣除费用(如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等)外,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人赡养费用等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的是,新增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标准、凭证、时间节点要求等,如何落地执行。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种类及扣除标准的进一步配套文件、综合扣除机制的更新完善等,值得期待。

新税法也对企业提出新的要求,首先应熟悉应税所得的分类,关注后续出台的各类附加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规定与标准,以便充分享受此次税改带来的红利。同时注意按后续规定留存必要的扣除凭证及证明文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工作未来会列入人力资源日常工作清单中。

变化三: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强化反避税规则

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税务居民决定了个税法对谁适用,对谁的全球所得行使管辖权。税务居民的概念将影响到中国境外工作员工管理,以及外资企业、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华的纳税范畴及工作安排。

这样一个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税务居民的判定标准将会使得CRS真正开始发威,境外银行预计会加大对中国客户税务合规的审查。

新税法增加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可以预见,高净值人群与关联公司须遵循公允交易原则,而通过离岸公司持有金融账户的架构行不通了。

除了上述三大变化外,不得不关联的另一个政策变化是,根据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及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以上变化,对于之前社会保险缴纳不合规(未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及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的单位而言,无疑合规压力剧增。可以预见,以上的政策调整,必将对现有的薪酬模式、用工管理形成三项重大影响:

影响一:年终奖或将消失,企业薪酬福利策略及现有个税规划方案将重新調整

在新税法下,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包含工资薪金在内的综合所得,改为按年计税。由于四项所得合并计算、年度汇算清缴,由此推测,原年终奖计税政策或将取消。

因此,从节税角度而言,年终奖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激励员工的薪酬结构或将作出重大调整,现有的薪酬节点、税收筹划等做法将全部失效。

原年终奖计税办法,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IT公司工作5年以上,30歲出头的核心员工,经常一半甚至三分之二的收入来自年终奖(现金+股票)。以往年终奖个税优惠,把年终奖除以12分摊到每个月算税,相当于年终奖部分重新以0为起点算税,税前年薪100万的员工,一年也就交20%出头的个税。现在按年总收入算,年终奖累加在平时工资中,这些骨干员工可能对新税法感受得要更为真切一些。

此外,年度申报涉及进行补税或退税,情况十分复杂,建议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影响二:跨地区、跨行业、跨交易联网征收成为现实,个税申报和税务/社保合规风险将带来新增负担

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将有可能从过往以扣缴义务人为中心的模式,向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重的模式逐步转变。

个人税务居民规划、高收入人群的税务规划与专项扣除申报等,将成为新产业;企业也可能增设新的人力资源岗位,以服务高管的税务需求及服务企业的社保合规需求。

在新税法中,构成中国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应依法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因此,居民身份判定和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不仅涉及中国国内法的各项规定,还可能涉及纳税人原居住国甚至是第三国的税法规定及税收协定的适用。所以切记审慎处理。

同时,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有移居计划的国内纳税人,注意提前复核自身的税务合规情况。

配套的薪酬系统软件亟待开发升级,这也发出明确的信号,对薪酬、财税的领域专业人才和技术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

影响三:对工资/劳务/经营/偶然所得的薪酬模式设计乃至企业的用工模式调整将加速这轮“大做小”的组织变革进程

继续关注后续的配套文件,包括后续修订的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以及年底前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年底前即将新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专项附加扣除办法等。

有人说这是一场“紧劳动,松资本”的改革。企业为了吸引、留住人才,也都在积极筹划薪酬、奖金、福利,但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企业和员工并非二元对立,也不仅仅是劳动出让换得报酬。简单粗暴的雇佣模式,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新组织变革将彻底改变雇佣模式、激励机制、员工关系。

客观关系理论认为,关系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人生所有的问题,都是关系的问题。持续释放组织活力,激活员工潜能,发挥员工的更高价值,必须要有颠覆性的新组织变革。去中心化,利他共创,事业共享,员工才能被激励!

弱化雇佣,让二元对立的关系演变成合伙合作关系,把大做小,才能构建灵活、敏捷、智能组织。人力资源部需要重新定义,组织架构、薪酬福利、员工关系……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共治,瞄准新的战略方向,人力资源部从职能向经营转型。

个税改革在于公平和扩基,拉动消费。缩短贫富差距,是让基层员工升级变富裕,不是让富裕阶层消费降级。组织重启(新组织变革)恰恰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新社会矛盾。那些简单粗暴的避税方式,看上去是寻找到了捷径。但任何通往捷径的路,其实都是通往死亡。有限的游戏是直线,比曲线看起来更快,但无限的游戏规则是边界。

新税法的出台,需要企业做出及时的反应,审时度势,进行清醒敏锐的评估,进行精心专业的设计。而这种专业设计的本质,在于具备边界感。

在薪酬设计、财税筹划的实操中,还要特别注意几个概念的差异性:税率和税额,相对值和绝对值,减税额度和降税幅度。因为减了多少和让员工感受到减了多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设计筹划时纳入对这几个概念的考量,才能切实做好人才吸引和激励。

合法合规是技术,合情合理是艺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及时组织重启,激活个人和组织,实现利他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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