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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检察官如何适应检察工作新要求

2018-02-26陈昊博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入额检察官办案

摘 要:员额制检察官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实现检察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凡是入额的检察官都要承担相应更重的办案任务和更多的办案责任,这对于员额检察官而言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因此,在工作模式上,员额检察官也面临着如何办案、如何多办案、如何办好案等一系列的问题,故有必要对员额检察官适应改革后的检察工作新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利于员额检察官开展工作。

关键词:入额;检察官;办案;改革

检察官入额之后,工作状态与以往大不相同,责、权、利、效等诸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需要员额检察官能够以一种全新的心态来对待检察工作,具体说来,员额检察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适应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一、适应组织结构

检察官入额之后,有的员额检察官是从领导岗位转下来的,有的是从科长岗位转过来的,在以往的检察机关办案结构体系中,科长和主管副检察长基本上都是负责对案件审查把关的角色,很少亲自办理案件,入额之后这些以往的院领导以及中层科长必须要适应新的组织结构。即以案件为基础,成立办案小组,由员额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共同办理案件,员额检察官全面对案件本身的质量负责,这样的组织结构与以往层次汇报的办案模式大不相同,需要员额检察官及时适应这种组织结构,才能够办好案件,这是员额检察官首先要适应的。

二、适应工作状态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后,员额检察官的主要任务就是办理案件,而并不处理一般性的行政事务。而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检察业务都是围绕科室所展开,每一科室不仅要负责办理案件,同时还要负责科内行政性事务,这种工作状态从1978年恢复检察院开始,逐渐形成并沿用至今。但是检察官入额改革之后,检察官的工作重心将发生转移,员额检察官的主要任务就是多办案、办好案,相应的行政性事务并不需要员额检察官去办理,工作状态的改变督促着员额检察官向办案方向转变,其办案任务也会有所加重,这都是需要员额检察官及时予以适应的。

三、适应人员关系

在以往的检察业务中,检察机关是以科室为单位来划分职责范围的,在一个科室之内通常情况下会存在集体行动、集体办案、相互配合的办案模式,这种办案模式也构建了相应的人员关系模式。而检察官入额改革之后,每名员额检察官都会带助理和书记员进行办案,相应的人员关系也会发生改变。如何适应由“集体作战”向按照办案区块划分的“小组作战”方向转变,是员额检察官需要适应的,若适应得好,则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若适应不好,有可能会发生人际关系矛盾,最终影响办案效果。我国是人情社会,人际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无处不在,如何处理人际关系,更是一门艺术,在检察官入额之后,如何适应检察工作中的人际关系变化,需要员额检察官用艺术的眼光来对待,只有很好的处理好办案小组之间的人际关系,才能够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适应分案制度

在以往检察机关办案都是案管部门先进行案件登记之后,分到具体的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在将案件转给主管副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签字后在返回科室对案件进行分配。这种“领导分案”的措施,往往会将多数案件分配给办案骨干办理,于是就会存在忙闲不一的现象,大大影响了公正性,同时也影响了工作情绪。而检察官入额改革之后,分案是在计算机上按照比例随机分配案件,这样就会保障每名员额检察官在办案数量上大体差不多,也就避免了“忙的忙死、闲的闲死”的现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分案就是“平均主义”、“大锅饭”,而是使每名人额检察官都能够多办案、办好案,因此,对于分案制度的改变,需要员额检察官从心态到实际行动全面适应。

五、适应办案流程

以往在办案中,检察官的办案程序必须坚持层报制度,办案的检察官需要将案件的处理意见层次上报,最终主管副检察长签字之后才可以出具法律文书。在这样的办案流程之下,检察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得并不充分,很多情况下,主办检察官都是抱着“反正有领导把关”的工作态度来办案,这样就会存在很多消极办案的现象。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后,案件不再需要层报领导签字,检察官在一定范围之内就有主导权,这样的办案流程大大节省了时间、提升了办案效率,同时也提升了员额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导性。因此办案流程方式的转变也是员额检察官需要适应的。

六、适应权利义务

权、责、利相统一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是确定公职人员职责范围的基本准则,传统状态下,检察官的工作范围以及权利义务都是根据权、责、利相统一原则设计的。检察官入额改革之后,员额检察官的权利义务范围都由检察官职业规范以及检察官办案程序来规范,总的来说,员额检察官的权利范围较以往大大拓宽,其中就包括员额检察官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权,但是相应地,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检察官的义务范围以及责任范围也有所增加,即职权越大,责任也越大,相应地还会有办案终身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来约束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因此,检察官如何适应入额后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担当的变化,是应当及时作深度思考的。

七、适应考核制度

在以往的工作中,检察官属于司法人员,工资标准套用本地公务员体系,地方财政充沛,自然工资较高,地方财政实力较弱,检察官的工资水平也相对较低。但无论如何,检察官的工资属于“铁饭碗”,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是检察官办案效率低下的根源。而员额制改革后,检察官的工资由省里直接支配,并且实施工资与绩效相掛钩的方式,并将绩效考核制度引入员额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体系之中,这就大大提升了员额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工作状态将一去不复返,相应地员额检察官也会主动投入办案工作的实践之中。因此,绩效考核制度的引入,是员额检察官应当主动适应的。

八、结语

员额制检察官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官办案的专业化,提升检察官办案效率,使检察官都能够多办案办好案。检察官入额后,不仅仅收入待遇有所增加,与此同时,权、责、利也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员额检察官,不仅要适应“办案小组”这种新的组织结构,还要在工作上适应办案任务集中、数量较大的状态,同时还得处理好内部办案小组之中的人际关系,这样才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而在实际办案方面,要适应新的案件分配体系,并在办案流程上要与新的模式要求一致,同时在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方面要更加严谨。而在工作评价方面,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也是员额检察官需要全面适应的。

作者简介:

陈昊博(1975.11~ ),男,汉族,民商法硕士,九三学社社员,怀来县政协委员,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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