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及其保护
2018-02-25曾威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曾 威
(信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及其保护
曾 威
(信阳师范学院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和网络双重属性,这使得在其消费者安全权中“信息安全”应取代“人身安全”成为被保护的重点。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制度仍具有较多缺陷:这一方面是由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区别对待而产生的财产安全保护不公平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具体规则缺失而产生的信息安全保护难落地造成的。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必须针对这些症结,沿用存款保护和投资者适格制度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以同等保护,并课予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一些新增的信息保护义务。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的崛起是近年来令人瞩目的经济事件之一。网络技术推动金融业创新升级,形成了有别于传统金融的全新业态[1]。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支付便捷度,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扩大了金融包容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获取金融商品、服务的条件和门槛,使得更多的普通民众得以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身为金融消费者。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勃兴的同时,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却沦为制度洼地: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网络经济所特有的虚拟性和复杂性外,还保持了金融交易的专业性,消费者准确理解其产品和掌握其相关信息的难度和障碍变得更为巨大,资金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都处于极大的风险当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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