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野下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制度构建
2018-02-25余中根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
余中根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法学研究·
《民法总则》视野下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制度构建
余中根
(信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详细,存在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原因规定不全面、没有规定民办学校解散的原因、有关民办学校清算的规定不详细、对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民办学校的终止,可将《民法总则》中的指导原则作为重要法律依据。在今后的民办教育立法中,应加强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制度建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民法总则》;《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终止;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创新点很多,主要表现在自然人制度(如胎儿利益的保护)、法人制度(如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民事权利制度(如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等方面[1-3]。《民法总则》第三章是关于法人的规定,有关法人制度的创新点也有不少,如法人的终止、法人的分类、营利性法人的治理结构、特别法人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相比,《民法总则》有关法人终止的规定有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关于“法人解散”的内涵;第二,关于“法人终止”的内涵[4]16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的终止,可以将《民法总则》中的指导原则作为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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