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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
——兼评于欢故意伤害案

2018-02-25蒋丽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情绪

蒋 丽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一、问题提出:由“刺死辱母者案”引发的激情犯罪之思

2017年3月,《南方日报》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将山东省聊城市一起故意伤害案推上风口浪尖,导致长达数月空前热烈的网络舆论风暴。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7月,苏银霞向赵荣荣高息借款,到期未还清。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杜志浩等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公司办公楼外索要欠款,于21时53分进入室内对母子二人施以极为恶劣的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后离开接待室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欲离开接待室未果,与被害人发生激烈冲突,持尖刀捅伤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1]对其判以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正确,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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