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形势下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8-02-25魏绪巧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制度
魏绪巧,江 曼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南昌 330013)
法定继承(或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因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直接依照法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分割死者遗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其规则的制定依各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水平和思想观念不同而各有差异,能反映当时最普遍的财产分配愿望。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物质水平不断提升,个人财富的增长以及家庭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整个社会对于财产继承制度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在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5年制订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顺应了当时民众对自身财富传承的需求。然而自现行继承法施行至今的三十多年间,社会经济水平极大发展,人民财富极大增长,民众因财富的保障、传承所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元化,继承法却仍停留在三十年前,在此期间从未进行过任何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继承法》规定极简,虽共有五章,但总共只有37条,其中与法定继承相关的仅有7条。对于我国国民来说,大部分还保留着父死子继的传统继承理念,全民普法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效果,无遗嘱继承依然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主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独生子女家庭的主流化,现行《继承法》寥寥数条的法定继承规定已经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继承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