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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设置构架探讨

2018-02-25梁丹娜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主体管理

梁丹娜,常 莉

(长安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西安 710064)

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高度繁荣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频发的危机事件。当前,危机的级别、种类、层次等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方面,对社会安稳、人民幸福构成了较大威胁,因此,在处理危机事件时就要求应对主体具有高效、高能、高速的反应能力。然而纵观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仅模糊表述为“政府部门”,虽然国家从2007年11月1日起就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也提倡建立公共危机应对平台,但是模糊的界限设置、职能部门“非专业”的人员构成等,均严重影响了我国公共危机处理的效率。因此制定科学的危机管理方案并使其高效实施,都离不开明确的危机管理主体。

一、设置公共危机管理主体的必要性

(一)概念介绍

对于公共危机的概念,国内有不同的解释。李燕凌等认为,公共危机是指对社会公众具有巨大现实或潜在危险(危害或风险)的事件。[2]张小明认为,公共危机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危机,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弭危机。”[3]张澜等认为,“公共危机”通常是在决策者的核心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威胁或挑战,有关信息很不充分,事态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和需要迅速决策等不利情境的汇聚。马建珍指出,“公共危机”是指社会遭遇严重天灾、疫情,或出现大规模混乱、暴动、武装冲突、战争等,社会秩序遭遇严重破坏,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安全遭遇直接威胁的非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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