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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代女权发展的研究

2018-02-24朱小楠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封建礼教女权妇女

朱小楠

(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第一中学 黑龙江伊春 153200)

中国古代女权的研究是中国妇女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般认为明代妇女地位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地位最低,女权受到压迫最为严重的一个时代。由于明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中央集权不断得到加强,程朱理学统治社会思想。女性婚姻自由几乎丧失殆尽。妇女们深受封建礼教迫害,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贞节观的束缚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对于在西学东渐和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推动下女权主义得以进步的事实却少有人关注。但是这种发展进步在封建礼教以及封建专制的压迫下,呈现出一种扭曲的发展态势。本文就将从压迫与进步这两个方面阐述明代女权发展的特点——扭曲发展的明代女权。

一、明代女权仍受压迫

明代妇女要遵守闺媛礼,唯务贞洁贞操之礼。在《明史·列女传》中妇女守节还要分为几种:

1.包括夫死或未婚夫死的殉节,这一类在《明史》中作为主流,这其中包括夫妻情深,夫死及殉,也包括夫妻感情不好,但也以死殉节的;还包括那些虽已许配但并没有成婚的少女为未婚夫殉节的。

2.也有一些妇女虽与夫感情不好,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之深,也要为夫殉节。

如《明史·列女传》中宣氏条:夫素狂悖,与宣不睦。夫死,誓身殉,或劝宣曰:“彼与夫相得,故以死相报,汝何为效之?”宣叹曰:“予知尽妇道而已,安论夫之贤与不贤。”卒缢死。[1]

3.更让人费解的是还有为数不少的未婚少女为夫殉节的。

如:张氏,秀水人。年十四,受同邑诸生刘伯春聘,伯春负才名,必欲举于乡而后娶。未几卒,女号泣绝发,自为诗祭之。持股三年,不踰阃,不茹荤,服阙,即绝饮食。父母强谕之,终不食,旬日而卒,年二十。舅姑迎柩合葬焉。[2]

至于其他的守节形式更是甚多,如受辱或恐受辱以死保节,夫死被人逼嫁或未婚夫死被逼该聘而以死相抗等等。

二、明代女权的发展

虽然明朝的中央集权在不断的加强,程朱理学在社会上占据统治地位。但是明代女权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与进步。

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下中国女权得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督教传入中国,宣扬“男女平等”的观念,中国妇女开始信奉基督教。明末妇女大胆信教,可以说是对压抑中国女性的封建礼教的无声抗争与挑战。因为在宗法社会中“家庭的奴役和专制的统治总是相辅而行的”。[3]

2.促进了一夫一妻制。传教士在传教的过程中宣扬一夫一妻制,禁止离婚。即使没有子女也要坚持。并且在信徒中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拓宽了中国妇女的婚姻视角,促进了中国妇女对包办婚姻的抗争。

3.促进妇女参与社会活动。信教后,一些妇女一改以往“足不出户”的生活,到礼拜日亦能参与集会。

(1)反礼教思潮涌动及明代妇女的反叛性

明朝中后期,历史的发展把封建道德体系冲开了一个大缺口,形成了妇女发展相对宽松的一种社会氛围。明代要求男女平等的思想家比比皆是,李贽就曾有“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岂可乎;谓见有短长则可,谓男子之见尽长,女人之见尽短,又岂可乎”明代男女平等萌芽的表现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冲破等级制的服饰新尚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风俗发生了剧烈变化,妇女们以服饰的争奇斗妍走到了变革的前列。所谓“俗尚日奢,妇女尤甚,家才担石,已贸绮罗,积未锱铢,先营珠翠”[4],妇女与勋戚,官宦同被人称为服饰“僭拟无等者”。“至贱如长班,至秽如教坊。其妇外出,莫不首戴珠箍,身被文绣,一切百泽、麒麟、飞鱼、坐蟒,靡不有之”[5]

(3)夫权衰落

在明朝中后期,“非大故及舅姑之命陈于官,不得出其妻”[6],规定丈夫不得随意休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人权。削弱了夫权,促进了男女平等。

(4)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明代妇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明显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婚姻的不自由不平等。而明代的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的选择上,逐步摈弃“媒妁之言”、“门第相当”的旧原则,公开追求婚姻权利。明代李开先在《村女谣》中描绘了一村女的择偶观。“东庄有个红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一心嫁在市城里,早起梳头烧好香。”显示出村女对城市悠闲富足生活的向往。[7]

其次,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明代虽忌讳离婚,而妻子因为贫穷或其它原因提出离婚的情况,还是存在的。明代中叶以后,夫丧改嫁已一般为民间妇女所认同,社会舆论也持认可的态度。在南直隶、江西、福建等省,从洪武到崇祯朝,民间社会的寡妇改嫁之风很盛行。

第三、明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的财产。在明代法律中对女子的财产权规定极为苛刻,但明代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明代妇女改嫁时可以带走许多财产。《喻世明言》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改嫁妇女从婆家获得财产的多寡固然与夫妇感情以及家境有关,但这一事实与上文介绍的有关法律条文相比,无疑说明了改嫁妇女财产权利的扩大。[8]

三、明代女权在封建专制,封建礼教的压迫下扭曲的向前发展

妇女地位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矛盾运动中诸多因素共同的作用,因此,考察妇女地位往往需要考察社会生产力水平、社会制度、封建礼教的传播和影响、社会价值观、妇女的主体意识等各种因素。程朱理学以儒家的“三纲五常”作为思想核心,强调禁欲主义,即“存天理,灭人欲”,对女子公开叫嚣“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对广大妇女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摧残。

总之、史学界长期以来把明代妇女的地位单纯的界定为“地位很低”的说法是有失偏颇的。封建道学家激励宣扬伦理道德。企图僭灭妇女追求自由的天性。其结果必然造成道德和人格的冲突,最终造成女性自然人格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反叛。并且加之明中期以后,政府控制力的下降,西学东渐影响,以及资本主义萌芽和男女平等观念的发展。促进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女性的价值观发生变化,促进中国女权的发展,使中国明代女权在压迫与进步的二元结构中扭曲的向前发展,构成了明代女权发展的最显著特点。

[1]《后汉书·列女传》中华书局1984年版

[2]《大明律·户令》

[3]《礼记·本命》

[4]邓前成《明代妇女的贞洁问题》四川大学学报1989年04期

[5]周萍萍《明末清初传教士对妇女的宣教》妇女研究论丛2002年11月第六期

[6]《蒙养书集成温氏母训》

[7]《警世通言》

[8]《胜朝彤史拾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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