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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费希特的知识学三原理

2018-02-24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8年13期
关键词:唯心主义辩证法客体

(成都师范学院 四川成都 611130)

引言

费希特批判和吸收了康德的部分哲学思想,看到了康德哲学中的两重性,建立了自己的一元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费希特认为这个所谓的永恒不变的第一原理即“绝对自我”,从这个“绝对自我”出发,引申出“非我”及“自我”与“非我”之间的辩证关系,但这个辩证关系体现出来的并不像马克思所描述的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辩证法思想,而是一种超越自身存在、先验存在及一切人与物关系之间的存在,即不明自证的第一原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费希特知识学三原理。在自我及自我意识的认识上和辩证思想方面,对德国的古典哲学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他的知识学又主要包括三原理,即所谓的“自我”“非我”及其辩证关系。“自我”最大的特征就是能够自发行动,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整个知识学体系,尽管费希特的知识学是认识论上的一座桥梁,但是彻底的唯心主义也使得他的知识学具有较大的局限性。[1]

一、“自我”和“非我”及其辩证关系

费希特所说的“自我”即“绝对自我”。其中“绝对”一词是不仅仅与“相对的”这个概念相对的形容词,而是含有“绝对者”的意思,也就是说“绝对自我”是“绝对者”和“自我”的统一体。这里的“自我”也类似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表明费希特和笛卡尔在本质上就承认了“思维决定存在”即“意识先于物质”。从中可以明显看出他的哲学体系即“知识学”属于唯心主义范畴。

“非我”在费希特看来是“自我”之外存在的、有别于“自我”的、与“自我”对立的一切东西称为“非我”。所谓“非我” 则近乎康德所谓的“现象世界”或“自然”,正如费希特所说,现象自我乃是自然的自身及自身现象的存在,现象体现本质,但这个本质并不是马克思的那种从实践出发的唯物本质,而是一种从心理主观世界出发而衍生出来的每个自我意识所体现再汇聚并不依赖于自身即自我的一种主观思想,发展成了费希特的认识论,自我在自身中设定非我,既不是简单的一元自我论,或者是非我绝对论,而是自我与自我设定非我之间的辩证关系,但这种辩证关系也仅仅是从个体意识出发,用主观解释主观、客观、及其之间的关系,未脱离唯心的基本框架。[2]

费希特的自我与非我的对立是相对的, 它们相互排斥又相互统一。“ 自我”是能动的、自由的, “非我”是被动的、受制约的。两者彼此限制, 相互排斥又相互统一。同时,费希特在研究“ 自我”和“ 非我” 的相互关系过程中, 导出了实体和偶性, 因果性和交互作用、有限和无限、实在和否定等范畴。

二、知识学“三原理”

1.自我设定自己本身,即“绝对自我”

“自我”在纯粹抽象的活动中设定自我。这就是说,“自我”自己确定自身,自己赋予自己以精神存在,自己从自身出发。“自我”是绝对能动的创造和发展自身的活动,“自我”在自身的活动中意识到本身的存在。这里的活动是指精神活动,即主观精神成为一切自我的主宰。换句话说,我要认识到“我自身”的存在,那么这个认知的过程必须符合一个逻辑,这个逻辑即是思维活动。认知的结果就是思维活动中的主体,便是自我意识即“绝对自我”。这个“绝对自我”也是费希特与休谟的可怀疑知识论和康德的二元知识论体系的显著区分。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基础便是人的精神活动,这里的存在并不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存在,而是自我设定自身的存在即意识的一元绝对存在。因此,他关于认识主体的能动作用的论述完全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自己设定自己的自我并不是个体的自我,相反的,一切个体都包含在一个纯粹精神的伟大统一体里。[3]

一句话,“ 自我”是一切经验的根据。因此, 费希特提出了他的哲学第一命题 “ 自我设定自身” 就是说“ 自我”是不依赖于他物而独立自存的东西, 是一切知识的绝对先在的、无条件的根据。在这里, 费希特硬把自我意识这种第二性的东西说成是本原的东西, 说成是不依赖于外部世界而独立自存的东西, 这显然是十足的主观唯心主义。费希特为了掩盖他的主观唯心主义, 避免陷于唯我论, 说什么他的“ 自我”并非指个人经验的“ 自我” , 而是指人人共有的普遍的纯粹的“ 自我” 但是, 既然他把“ 自我”这种精神性的实体看作是最终的实在, 那么, 不论这个“ 自我”是个人的还是 人人共有的,不论是经验的还是纯粹的, 他的哲学就只能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哲学

2.自我设定非我,即“有条件的自我”

费希特在第一命题“自我设定自身”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知识学的第二命题:自我设定非我。这是费希特的反题。费希特说:“ 除非在自己的经验规定性中,自我即永远不会自己意识到自己,也不会被意识到,而这些经验规定性又必然以自我之外的某种东西为前提。”也就是说“自我”以外的东西的存在必须以“自我”或“自我认识”的存在为前提。那么这种“精神”以外的人或物乃至整个自然界就是费希特所说的“非我”。既然“非我”以“自我”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我们就可以说没有“非我”就没有“自我”。用费希特自己的话说:“他之所以为他所是的东西,首先不是因为他存在,而是因为在他之外有某种东西。”“非我”是对“自我”的否定和限制,而“非我”却是由“自我”设定出来的,主体产生客体。

在这里费希特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从主观精神出发辩证的看待了主体和客体、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正是由于费希特是从主观精神出发看待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认为是思维决定存在或是主观精神决定存在,在这里他就陷入了主观唯心主义的范畴。[4]

3.自我在自身中设定非我与自身相对立

费希特的知识学的第三条命题是产生于前面两个命题的矛盾:一方面,设定了“非我”就不能设定“自我”;另一方面,没有“自我”就没有“非我”。从而这两个命题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二者相辅相成。所以,第三条命题可以表述为:自我在自身中设定非我与自身相对立。即“自我”在积极的扬弃与之对立的“非我”努力回归自己本身。换言之,一方面,“自我”设定“非我”,是排斥“自我”的;另一方面,设定“非我”又需要设定“自我“”,两者又是互相依存的。所以“自我”与“非我还”必须被设定与同一的意识之中。这样一来,“自我”既设定“非我”,又扬弃“非我”。总之,“自我”和“非我”既是相互对立、制约,又相互依赖。

综上所述,费希特的知识学的三条原理表达了主体创造、决定和统一客体的主观唯心主义思想。并且,在三条原理中阐述了“自我”“非我”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的理论上阐述了思维与存在的辩证统一。

三、唯心主义

费希特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表达了物质和意识何为第一性是哲学基本问题。坚决反对从物质到意识的、从客体到主体的唯物论路线,而主张从意识到物质、从主体到客体的唯心论路线。他把“自我”或自我意识规定为一切事物的绝对在先的和无条件的出发点。费希特所讲的实践活动并不是人类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物质活动,而是绝对自我的抽象精神活动,因此,他关于认识主体的能动作用的论述就完全是主观唯心论的,并且带有唯意志的特点。作为主观唯心论的费希特,认为辩证矛盾是从自我中产生的,他并不能证明主观的辩证法是对外部世界的客观辩证法的反映。[5]

四、辩证法思想

费希特的辩证法主要是主观的辩证法,是主体和客体、自我和非我的辩证法。在他看来,第一,主体与客体在自我的范围里互为前提。“自我设定非我是由自我限制的”;“自我设定自身是由非我限制的。”即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第二,主体与客体在在自我的范围里相互作用。“自我与非我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同时也就是自我与其自身的相互作用”。第三,主体和客体在自我的范围里是相互转化。自我的能动性被转移到非我中,非我的受动性被转移到自我中。“自我如果不把能动性设定到非我中,便不能把任何受动性设定到自身;但是,自我如果不把某种受动性设定到自身,便不能把任何能动性设定到非我中。”

结语

费希特在德国古典哲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汲取了康德的部分哲学思想,批判否定了康德的“二元论”观点。把自己的哲学完全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突出地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张思维和存在、理论和实践、必然和自由的统一。其自我不仅仅是肯定了人的存在及人意识的存在,把自我看成是绝对精神。自我变成了万物的本源,无论是自我设定自身,还是自我设定非我,都是从唯心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的,即思维先于存在、意识先于物质,这也是他哲学的基本倾向。他在意识的范围内即自我中,阐述自我与非我的辩证关系,这种逻辑思辨对后来的哲学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本质上来讲未能解释出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真正的辩证关系原理。

[1](德)费希特《人的使命》[M]梁志学沈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 1982 .

[2](德)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M]梁志学沈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 1984.

[3]湖北大学哲学研究所《德国哲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西方哲学史编写组《西方哲学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2011.

[5]王玖兴《费希特的〈全部知识学基础〉》,《世界哲学》,2005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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