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职能转移的内涵及其对民营化发展的作用
2018-02-22乔亚南
学术交流 2018年8期
乔亚南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广州 510053)
一、概念廓清:如何界定政府职能转移的内涵
(一)“政府职能转移”的内涵
目前,政府职能转移一词已经在理论中和实务中被广泛使用,成为“通用概念”,使用上似乎没有明确的争议,但对其内涵的认识未必是清晰的。现有成果中鲜有对“政府职能转移”一词做出定义的,有不少关于政府职能转移的内涵探讨,但相关探讨似乎也不太集中。另或认为“政府职能转移”是个集合概念,在集合概念中的元素概念廓清之后似不用再对集合概念下定义。但是本文认为,“政府职能转移”显然是被作为一个专用名词来使用,那就应该进行正式的定义。丰富的职能转移实践也为定义该词语提供了必要的实践认知基础。从语义学上来说,政府职能转移是个集合概念,可以先对其元素概念“政府职能”和“转移”分别给予探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政府职能转移”这一整体概念的内涵。
何谓政府职能,存在不同解读。一般来说,政府职能是指政府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时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从不同的角度还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有学者从立体角度进行分类,认为整个政府职能由两个层次、四大职能构成:政治统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后者包括经济管理职能、社会管理职能、文化管理职能;另有意见认为经济管理职能与政治统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并列,公共管理职能仅包括社会管理职能和文化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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