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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将国企打造成可持续发展楷模

2018-02-20

WTO经济导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瑞典政府年度报告瑞典

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典范,瑞典政府非常重视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披露,致力于将国有企业打造成可持续发展的楷模,同时积极推进欧盟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在本国的转化,促进本国企业可持续发展。

瑞典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历程

瑞典国有企业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家参股三种形式,涉及通讯、电力、铁路、钢铁、银行、航天航空、电子、制药等行业。瑞典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有以下两个发展阶段。

1982-2000年,瑞典政府推动国有企业开展信息披露,并引导企业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1982年,瑞典议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政府提交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并披露国有企业经营发展情况。1999年,政府向议会提交的国有企业年度报告开始向公众、媒体、工会和其他股东公开,信息披露更加开放透明。

2000年,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瑞典政府积极响应,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季度报告,引导国有企业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开放性和透明度。瑞典《国有企业财务报告指南》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必须按照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推荐条例,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经营报告。

2004年至今,瑞典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2004年,瑞典开始加强国有企业报告审计工作,国家审计局代表议会对瑞典政府审计,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2007年,瑞典企业、能源和交通部发布了《国有企业对外披露指南》(Guidelines for External Reporting by State-owned Companies),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国有企业需根据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GRI)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2016年,政府修订《国有企业对外披露指南》,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

瑞典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政策特点

瑞典国有股权政策(State ownership policy 2012)明确表明,国有企业要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楷模。两版《国有企业对外披露指南》对企业对外披露信息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国有企业的外部报告必须同上市公司一样透明。企业应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内部控制声明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单独发布或者与年报合并发布)。国有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需披露可持续发展议题、战略、利益相关方对话等内容。

两版《国有企业对外披露指南》对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断提高,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逐渐增强。2007年《国有企业对外披露指南》中建议国有企业使用GRI指南。而2016年的《指南》中规定,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符合GRI指南或其他可持续发展报告国际指南,同时规定企业在网站上公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至少要保留10年。

二是公开性和透明度高。瑞典宪法规定,瑞典国有资产归瑞典全民所有。公众有权了解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履责情况,查阅政府有关部门保管或起草的有关国有企业的文件和资料。瑞典国有企业的透明开放性增强了公众对国有企业的信任,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运营风险。

三是质量监管完善。首先,瑞典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符合GRI指南或其他可持续发展报告国际指南,使得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质量有了明确的规范。其次,瑞典政府要求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必须通过由股东大会指定的审计师进行的独立审查和保证。瑞典对国有企业有完整的审计程序和办法,利用社会审计咨询机构资源实现了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再次,政府每年向公众发布国有企业年度报告,披露每家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行动,以及当年当选的审计师信息,使得国有企业得到切实的全民监督和关心。

瑞典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现状

瑞典国有企业均对外公开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瑞典50家左右国有企业定期通过年度报告或单独的可持续报告公开对外披露其可持续发展信息,加强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认可,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树立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形象,有效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瑞典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大部分参考国际标准,符合国际要求,报告可比性更强。通过对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数据库分析发现,2011-2017年,瑞典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80%以上符合GRI指南,其报告融入全球语境,符合全球视野。

瑞典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大部分经过第三方审验,报告可信性较高。瑞典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管理,对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审计有一定的要求。2011 -2017年,70%以上的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过了外部審验,报告可信性更强。

瑞典政府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年度报告,加强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和公开透明度。瑞典工业、就业和交通部每年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了国家作为企业股东的角色、目标和所采取的主要行动,并将多元价值创造、可持续发展目标等纳入其中,还披露了每家国有企业的年度信息,包括年度大事件、财务目标和行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和行动、国有股份情况、当年当选的董事和审计师、公司的员工、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性别比例等,提升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欧盟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在瑞典的转化

2014年9月29日,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通过了关于欧盟大型企业和集团披露非财务信息和多元化信息的修订指令(2013/34/EU),于2014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必须在指令生效后两年内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瑞典积极将欧盟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在本国转化,对本国企业的要求比欧盟指令更加严格。瑞典非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的报告框架、审计人员参与、避风港原则、多样性的报告要求和欧盟《指令》一致,在信息披露范围、报告内容、披露形式、违规处罚方面有所调整。

1.瑞典要求雇员超过250人以上,净收入超过3.5亿瑞典克朗或资产总额超过1.75亿瑞典克朗的企业必须进行非财务信息披露

瑞典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比欧盟指令更高。根据欧盟指令,瑞典约有100家企业需要发布非财务报告,而按照瑞典的要求,则约有1600家公司需要发布报告。

2.瑞典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除了欧盟指令中的要求,还包括公司商业模式、政策及实施效果、风险分析、关键绩效等内容

除了欧盟指令提出的环境、社会和雇员事件、尊重人权、反腐败和贿赂问题,瑞典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还包括公司的商业模式、公司对相关问题采用的政策及政策实施结果、与问题相关的基本风险、产品或服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公司如何处理风险、与业务相关的关键绩效指标等内容。

3.瑞典非财务信息要求在年报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报告框架和国际、欧盟或国家框架一致

不同欧盟国家对非财务信息披露形式的要求不一致,瑞典非财务信息指令要求符合非财务信息披露的企业应该在年度报告中或与年度报告一起发布的单独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进行披露。报告框架应该和国际的、欧盟的或国家的报告框架保持一致。

4.瑞典非财务信息披露遵循“遵守或解释”原则,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或发布报告,有一定的罚款措施

一方面,企业如果未遵守非财务信息披露指令的相关内容,则必须说明理由,解释企业为什么不报告或者为什么没有报告指令中要求的某一个议题。另一方面,瑞典《年度报告法律》(Annual Report Law)规定了违反披露要求的罚款措施。若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发布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需支付相应的延迟费用,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延迟费用至少1万瑞典克朗,私人有限公司延迟费用至少5000瑞典克朗。

对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启示

瑞典政府积极出台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政策,引导并规范国有企业披露相关信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我国加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远远多于瑞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可以对不同规模、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规定。当前,可对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采用较为严格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策,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国有企业。

规范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国际、国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标准、指南,规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内容,统一对报告质量的评判依据,为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指明方向。同时,规范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如报告发布周期、报告发布时间、报告发布方式等。

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明确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監管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审核,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可信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政府机构可以每年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汇总分析,公布国有企业履责情况,增强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循序渐进推进国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瑞典相比,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起步较晚,不宜对所有企业进行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对不同规模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分类规定,优先推动中央企业及大型国有企业提升社会责任报告质量;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先进行建议性规定,达到一定成效时再进行强制性要求,稳步提升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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