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环境权的实证化
2018-02-20陈锦波
陈锦波
朱新力教授、朱福惠教授、底高扬博士、孙如意博士等师友对论文初稿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在此一并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1〕See Russell J.Dalton,Steve Recchia and Robert Rohrschneider,“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and the Modes of Political Action”,36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2003,p.743—771.
〔2〕参见纪骏叶:《环境时代的新社会福利课题:环境人权的理念与实践》,载《国家政策季刊》2003年第4期。
〔3〕参见吴卫星:《我国环境权研究三十年之回顾、反思与前瞻》,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4〕比较有代表性的环境人权国际条约有:《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人权与环境纲领宣言》(1994年)、《人权与环境之基本原则》(1994年)、《公众在环境方面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诉诸司法的公约》(1998年)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2007年)等;民间环保组织自行签署和发布的环境人权宣言则以《人权与环境宣言草案》为典型。
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饱受环境问题之苦,发达国家和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治理开始成为一项世界性的议题,〔1〕21世纪更被许多环境组织称为“环境的世纪”。〔2〕各国也纷纷提出环境权入宪的主张,据统计,目前已经有九十二个国家在宪法文本中加入了环境权条款。〔3〕同时,各种环境人权国际公约也付诸签署,民间环保组织自发聚会并草拟的环境人权宣言也开始出现。〔4〕亦即,人们开始强调将环境权提升至基本权利层面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也在基本法层面对宪法环境权进行了规范确认,《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