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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理论框架下城市治理中行政权对公民权克减的规范性分析

2018-02-20蒋飞

新疆社会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主体管理

蒋 飞

现代城市治理中,诸如机动车摇号上牌、尾号限行、广场、公园等特定区域在特定时间的限制使用等是当前各地政府为解决城市发展中公用资源有限与公众合法使用之矛盾、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而采取的创新性措施。这些举措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暂时缓解了城市发展中的现实难题,但同时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甚至是个人本应享受权益的丧失与牺牲。在现代城市发展演进过程中,行政权对公共资源的配置与管理需要不断地在公用效益最大化与个人权益实现充分化之间寻求平衡,个人合法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提升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亦要求在法治国家下确立并运行,而公物理论则架起了城市进步发展中公共服务的价值发挥与公共资源充分使用的桥梁,为城市治理如何兼顾现实问题之解决与法治理想之践行这一宏观主题打开了智慧之门。

一、公物理论与城市治理

(一)公物的内涵及本质特征

公物又称公产,在法国、德国的行政法领域,把以公物的管理和使用为调整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为公产法,它“一方面调整人们日常享受的大量行政给付,是范围最广泛的一个国家生存照顾领域;另一方面调整公共行政主体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手段”*〔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55页。。公物既可能由行政主体向公众提供,由公众自己直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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