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哈反极端化专门立法比较研究及启示

2018-02-20彭红军

新疆社会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新疆法律

彭红军

恐怖主义肆虐全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新恐怖主义之根源——宗教极端主义。*张家栋:《当代恐怖主义的宗教根源》,《国际观察》2006年第2期。故而,许多国家皆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或法律法规对宗教极端主义进行遏制及打击。本文主要围绕中哈两国反极端化立法展开讨论,重点比较分析中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与哈国的《哈萨克斯坦反极端主义活动法》。

一、中哈两国反极端化立法之概况

(一)中国的反极端化立法

1.国家层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最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就具体内容而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之所以将这些行为入罪,端在于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特别是对新疆社会之危害,故而具有应受惩罚性。

不同于《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上述尚不构成犯罪的各种极端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罚款。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明确规定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新疆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走进新疆
在新疆(四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新疆多怪
让法律做主
社会活动:我们新疆好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