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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的空间隐喻:个人与共同体的统一*

2018-02-20段素革

学术研究 2018年7期
关键词:伦理共同体权利

段素革

将人的存在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维度,是关于人的哲学思考的一个惯例。人的物质存在,可标示于物理时空的坐标系中;而人之存在的伦理维度,是最为体现人的物质与精神的统一的,同样可以“时空”的方式来构想。本文暂不论伦理的“时间——发展性”问题,而是围绕“空间”概念的隐喻来构想伦理关系、伦理问题所涉的一个基本而又具有全局性的内涵: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

一、对伦理空间的理解

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我们也可以以类似的逻辑说“人是天生的伦理或道德动物”。伦理的生存是人的本质性的存在方式。个人具有反思和自我约束、设定理想的能力,并且在共同体生活中实现这些“自由”的本质。作为物理存在的人,生活在物理意义的时空之中;而伦理世界可以看做是一个与人的物理存在维度并行的“时空”。时间空间是我们在经验世界的坐标,作为这个世界组成部分的道德世界,同样可以以时空的方式予以理解。在这一方面,如果说伦理相关的“时间”维度仍可以以基本相同于物理含义的方式理解——即推进、发展等,伦理关系的“空间”一维的含义却无疑是更加抽象的。比如我们可以把个体同一性(如人格、道德品格)的形成、改变过程,以及作为社会或类存在重要属性的道德关系及其观念的发展过程等问题看做伦理的“时间—发展性”一面;同时,由于道德—伦理之本质在于一种关系性,它就更适合于一种抽象或隐喻性的“空间”概念。

那么,如何从“空间”的角度理解伦理关系呢?伦理本质上是人对于自身(与他者、与超越性等相对的)位置的认知与要求,因此可以用一种引申或隐喻意义上的“空间”——相对于日常物理意义上的“空间”概念而言的——概念来加以描述。“空间”概念在日常使用中含义十分广泛,除了“场所”等基本含义外,还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引申义,如“希望你多给我一些空间”“发展空间很大”“宰相肚里能撑船”“被剥夺了生存空间”,等等。尽管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由于首先生存于物理空间之中,这种基本含义无可避免地成为人的生存包括伦理生存之基本条件,即我们所能理解的道德—伦理关系首先存在于这个含义的空间之中;然而伦理关系不限于此,甚至应该说其更本质的内涵不在于此。某些引申、抽象、隐喻的“空间”内涵对于伦理学是更具根本性和重要性的。

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伦理空间”的涵义:社会共同体——共同体划定了人们共同生活的空间范围;权利和自由——划分了人们分享共享的生存空间的界限;自我实现——即人从现实的人(意味着依赖于时代的、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的)向理想的人的提升,指示了人的自我实现的空间。也可以理解为主要是这样两个维度的问题:个体与共同体的“空间”关系问题——共同体与其包括的个体之间的义务与权利(力)分配,以及二者的统一性;在共同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的共同体以及个人精神世界的成长——人通过道德性和对尊严、自由、人类目的王国的追求而实现对自我塑造、自我完善的追求,这是“空间”概念的一种更加抽象的内涵。我们可以更直观的方式来看待空间比喻下的伦理世界:不同范围的共同体及其所包含的个体(可看做“点”)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构成了这个伦理空间的底座(平面);而由于个体除了与他人发生联系外,自身也在不断成长,就有了与这些点相应的第三维——纵向之维,而与个体的第三维相应,也有共同体成长的第三维。因此,伦理空间是立体的,而且是动态的。在本文的语境中,“空间”概念被赋予了一种类似“正义”“幸福”概念的概括性地位。它既包含了物质层面的诸多生存条件,也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属于精神性的诸多方面的条件——比如艺术,任何一个方面都可以用“生存空间”表述,但任何一个或几个方面又都不能涵盖这个“空间”的全部。“伦理空间”可以说是一个从混杂的空间概念逐渐获得独立性的对于人的生存更有意义的方面。

二、空间隐喻下的伦理关系

(一)共同体、权利与自由

“共同体”概念发端于古希腊哲学,是一个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学、哲学—伦理学、宗教学等人文社会科学概念。共同体首先是人的集合,成员个体按照地域、文化和政治等因素而组合成不同规模、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共同体。家族、社区、公司、民族、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都是共同体的表现形式。本文对“共同体”概念的使用是在其最一般、最概括的意义上,即人们因根据各种标准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而被称为“共同体”。①这里之所以说“各种标准”“不同程度”,是为了容纳共同体的多元性,即共同体可以属于不同时代,范围大小不同,也可以是依据“各种标准”,如民族的、血缘的、国家的、语言的或者文化的,等等。共同体是伦理生活的基本空间。共同体之中的伦理生活是人脱离其他生命界的标志。同时,围绕如何“共享”与“分享”这个“空间”而产生了各种伦理问题。“共同体”的意义不仅在于这是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更意味着共同体因着同一性——人格性,具有其自身的反省能力、规范性与理想性。共同体有着自身对“善”的追求。共同体的善是不是其所包含的个体之善的简单相加,是在于个体之善总额的最大化抑或每个个体都得到平等的“看顾”,这些正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而且共同体的善以何种方式实现,也可以说正体现了共同体的“道德人格”。

共同体空间既是我们生活的处所,更是我们在共同生活中试图分配的内容,它不仅以“实物”的形式而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也隐喻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尊严。空间本是每个人先天应得的,就像我们需要水、土地和空气一样。洛克说,对于土地我们有“自然”的权利,但是当人们以共同体的方式生活,这些权利之间渐渐就需要一些规则来划定界限;②“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有;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8、23页。“空间”也同样如此。我们既要求“消极”意义上得到“自己的空间”,即不受侵犯,又在“积极”的意义上想要拓展自己的“空间”,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冲突,所以这种权利意义上的“空间”分配或许可以理解为一种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在一个较为合理和公正的制度下,消极意义上空间得到保障,而其出让也可以以积极意义上得到、保持、开拓自己的生存空间来予以补偿。但是在不公正的制度下,与一部分人获得“更大空间”形成对照的,是另一部分人可能失去了“基本的生存空间”。这种意义上“空间”的被剥夺,不仅是生存空间受到限制,更深的含义就是在社会共同体这个特定空间中的合法位置被剥夺,这种对于权利的剥夺是一种排斥、一种否定。对社会生活依赖性日益增强的今天,人们想要如梭罗那般远离喧嚣、离群索居而不可得;而是如卢梭所说的那样“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页。在这样的社会生活中,如果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我们就会感到生存空间被压缩,甚至被压缩到令人窒息的地步;反之,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也就是最直观的(生存)空间得到保障,人们可以“自由地运动”“畅快地呼吸”。还有一些“共同空间”,比如文化的领域,对人们来说不是冲突和竞争的状况,而是共利的状况。在这种共同空间中,人和人之间既需要划定界限,又彼此渗透、相互影响。伦理的关系既需要空间的划分,又需要空间的统一。

除了个体的“空间”划分与连接、统一问题外,还有共同体空间的成长与个体空间的关系问题。真正的共同体,不仅在于有共同的生活地域、语言、文化,等等,更在于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这一点决定了共同体的牢固程度。即便在多元价值观的世代,各种价值观念需要在彼此宽容中共存,然而能否使这些价值观在共同的对于理想社会的追求中和谐共处,却不仅决定了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国家的成长限度,而且也是生活于这个共同体之中的个体理想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共同体对于道德理想的追求及其实现,也意味着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与获得。可以说,个体与共同体是血肉相连的,从空间的视角看,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彼此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和空白。

共同体就是人类生存的“空间”——伦理世界。共同体成员相互的需要一方面成为共同体必要性的基础,又成为共同体价值和稳定性的必要保证。齐格蒙特•鲍曼曾言,伦理共同体的维护和稳定需要三个条件:长期的承诺,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动摇的义务。共同体如果是可能的话,它必须有着共同的关注和理想,其成员必须具有做人的平等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能力与责任感。

(二)自律、尊严、目的王国

我们为什么要有道德?生物人,若仅仅是无法违逆自身的先天欲望,顺从动物本能,这本身谈不上善或恶;若为了自己的欲望,明知己所不欲而施于他人,这就是恶了,甚而利用他人之善意与尊重来损人利己,此则为至恶。能够平等地看待自己与他者的人格与需求,能够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来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即任何人都不应只是被作为手段、工具,他们自身即有价值;只把对方也能当做准则的准则当做法则,从不把人只用作工具而是承认他本身即是目的。这是人性——而不是动物性——的本质要求,从一个动物性的存在成长为一个尊重他人空间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成人”——真正的人性的实现。

作为一种类存在,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或许伦理的生活本身就是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实现的最有效的合作生存方式。人不仅在共同生活中获得了更高的生存效率,而且共同生活渐渐充实了人的生活内容和精神世界。人们会彼此依赖,与他人共同的生活是更加丰富的;人们会在这群体生活中——单纯与他人“有关联”这个事实中就获得各种情感体验,伦理渐渐“进化”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领域。

在共同体当中,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空间的边界需要规则来划定和维护;规则所保证的是“权利”及“外部自由”意义上的空间;而个人德性在支撑他人“权利与外部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为个人建立了“内在的自由”。具有伦理意义的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还包括人的内部“空间”。每个人所欲的“外部空间”之间,每个人自身的“内部”与“外部”空间之间,都有着复杂的勾连,这是伦理及伦理学的重要内容。有时人们争得了很多财富与权力,仿佛获得了更大的个人生存空间,然而内心却感到贫乏,或者说内心世界(的空间)变得更加小了……这也说明单纯追求“外部空间”并不足以为人带来内心的自由,即“内部空间”;在共同体生活中,仅仅欲求自身“空间”的获得,也不一定能够为人带来所欲的“空间”,因为人们对于这种“空间”的欲求之间会发生冲突。道德—伦理规则的职能就是保证“内外部空间”之间的“均衡”,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空间”分配的可能性与稳定性、效率与公平。

既然免于外部的约束只是部分地实现自由,既然完全不受约束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在共同体条件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自由——“空间”呢?要以规则来划定个体能够在社会生活共同拥有的“空间”中获得的属于个人的部分之间的界限并维持之——这即是保证权利与自由的制度。要以自律的德性保证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同时扩大人的“内心空间”——无度的私欲只能令人的内心更加狭隘,更加不自由。柏拉图对话中对此有个很好的比喻,说愚蠢的只追求自身欲望的满足的灵魂就像一个有裂缝的水罐,永远也填不满。①[古希腊]柏拉图:《高尔吉亚篇》,《柏拉图全集》第1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80页。而尊重和关怀他人却会令“内心更加宽广”。这种自由—空间的获得不仅是心灵的、内在的,同时也通过自律而实现“我为他人,他人亦为我”的状态,所以是现实的。如果不以物质、名利之外的“欲求”来充实人的内心,它就永远不会有得到满足的快乐和不役于物的自由。

个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而相互尊重,能够像对待自己的需要一样尊重对方的需要,看到对方得到快乐而感到快乐,约束自身而尊重对方权利的同时自身的权利因此也得到对方的尊重,这是道德的本质,也是伦理共同体的价值本质。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权利意义上的“生存空间”才有可能得到尊重和保护,人们才有可能获得自由的空间,人类整体才能进入自由的王国。这是共同体的价值目的。简而言之,就“伦理空间”而言,个体与共同体是共同成长的。需要个体依据道德律而采取行动,实现自我的自由与尊严,并在这个过程中建设人类共同的目的王国——即每个人都是目的、都得到尊重的理想共同体。从人类理想的角度来说,这一点古今中外是一致的,中国当今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社会建设亦不例外。邦国不兴,奚以家为?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同样的,民若不安,邦何以兴?国运、民生是不能分离的。

三、伦理空间的生长:人的应然

本尼迪克特说,“每个人都是被分别送到这个世界上来的,他就必须从这个世界入手来创造他个体的生活”。②[美]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王玮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第231页。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是伦理关系及伦理思考的起点。当代伦理思考中的一些倾向,因此质疑以康德为代表的规则伦理学脱离人的“现实”,提出“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其实规则伦理学的主张并非否认人的现实层面,而是认为现实层面并非人的本质规定,因为它无法从本质上使人区分于动物甚至无生命的存在——即康德所谓“意志自由”与“自然律”的区别。当然,我们也并非因此就认为人一定是与其他存在没有任何关系甚至连续性的;只是伦理的方式已经是人类生存方式最“赤裸裸”的现实之一:我们可以之为起点“向上”探究人追求理想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同时可以之为起点“向下”探究这种“赤裸裸的现实”如何在“自然律”所统治的世界成为可能,即与动物性存在方式的延续性关联。这两个方面并不矛盾。规范性是一切伦理主张所具有的本质性内涵,它所代表的正是从“现实的人”向“理想的人”成长的空间。如康德所指出,“伦理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内在的无道德的状态;自然的人应该勉励自己尽可能快地走出这种状态”。③[德]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7页。

当代伦理学中的反规则主义和义务论的倾向,并不是认为一切规则、义务都是不必要的或过度的,它们认为康德式的伦理学对人的生活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忽略了人作为个体有实现自身、实现自己的幸福的需要,因此认为康德将道德置于人之生存的最高位置是令人反感的。但他们只是关注了个人幸福有可能与道德要求相冲突的方面,却忽视了个人幸福与道德要求并不冲突甚至相互依赖的一面。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不在于最简单意义上理解的“感性”与“欲望”,甚至“算计”意义上的理性,而在于在伦理共同体的意识及现实范围内建立的自我概念,以及与伦理共同体共同成长、臻于完善的可能性。

牛顿空间观与莱布尼茨空间观,搬用到伦理空间的问题的话,应该说后者更适合。伦理空间是一种抽象和相对的空间概念,表明的是其所包含的基本因子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是充实的,没有真空的存在。共同体的伦理空间中没有“真空”存在,意味着其中任何一个“个别空间”的变动(行动)都会对其他部分甚至全体(其他个体、各种共同体,甚至人类的整体)发生影响,同时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所谓“个别”空间都会受到作为他者的个体或共同体空间的影响。这就产生了一种普遍性的要求:每个人对共同体甚至人类全体的责任感和责任。这也意味着,伦理、道德的存在不可能是以抽象的人的个体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共同空间即人的共同体,人不成其为人,更谈不上个人的权利、自主性等问题,也即意味着人的存在的本质是伦理——类的存在,伦理关系即意味着尊重类本质及其在个体身上的体现。因此,每个个体如果认识到共同体的重要性,都应该有一种自律。这种自律就是从现实的人向理想的人的成长的必由之途。伦理的“个体”必须在“共同体”(一个作为总体的空间)的范围内才能认识自身、建立自身、完善自身。这个空间不是断裂的、割裂的,其所包含的各个“小空间”相互融合、渗透、共变。借用英国诗人约翰•邓恩(John Donne,1572—1631)的一句诗来说明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是:“没有谁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大陆的一块,主体的一部分/如果一块泥土被大海冲走,它的母体就变小……如果你的朋友被损伤,也是一样/每个人的死亡都削弱了我,因为我们同属一类”。

对伦理关系进行空间的比喻,可以直观地说明个体与共同体这种不可分割的血肉关联。个体与共同体,无论从内部还是外部自由的获得看,都是共命运的,都是人的成长的体现。

对伦理关系进行一种空间的比喻还有另一重意义。一直以来,物理世界观与人对自身的看法的分裂,使伦理学始终面对着一些无法回避又难以处理的问题。随着物理学等学科的发展,人们不断要回应新的问题似乎才能继续维持伦理的生存方式。比如物理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相容性问题。以时空的视角来看待人的生存方式——包括人类反思的理性的存在方式,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这个问题的新角度。伦理问题根本上是人的自由的问题,这是人的生存的本质,既是其一切活动的起点,也是其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说人作为个体和类皆是目的性存在的话,这就是必然的。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存在,也可以叫做人的自为的存在。从伦理学诞生之日至近现代哲学,这始终是潜藏在关于人的思考背后最深刻、根本的关注。而当代伦理学思考中的解构倾向,其特征就是个体主义——严格意义上不能这么说,因为它不仅是把个人作为优先于整体的,这种逻辑若要一贯,必然导致对于个人作为一个整体的解构,人成为一次次的冲动、一个个的欲望与行动,而不具有统一性;后果必然是人的自由变得不可能,或者只是一种抽象,而以此为根本内容和目的的伦理学自身也失去了意义。作为思想史发展的一步,这个阶段虽然是自然而然甚至必要的,然而思考只向着这一个方面就是片面的,不可能使我们更好地认识自身。仅就其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些具体的问题而言,它的意义极其有限甚至是琐碎的。在当代伦理学的视阈下如何找到诸多伦理问题的统一性与意义,“空间”的隐喻为我们提供了观察伦理问题的一个新角度。伦理意义的“空间”作为人的成长的立脚点既是外在于我们的又是内在于我们的,既是现实的又是理想的。道德、伦理的意义就存在于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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