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县级实施畜牧综合执法的依据与必要性

2018-02-18李承普袁淑茹

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12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畜产品法律法规

李承普,袁淑茹

(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商洛 711500)

0 引言

畜禽产品作为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与否对整个动物市场乃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关系到畜牧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及我国畜牧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农牧业的经济效益。为有效推进依法治牧,加强畜牧兽医法制建设,提升畜牧产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动物市场上的产品安全,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连续多年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在县级基层地区,畜牧综合执法能力依然较弱,部分执法行为履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养殖户充分认识到实施畜牧综合执法的依据和必要性,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县级畜牧综合执法工作。

1 法律依据与政策依据

1.1 法律依据

县级实施畜牧综合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分别从不同层面给予基层畜牧执法部门应有的执法权力,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法规的执行,强化畜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检疫和相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并做好兽药使用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以及乳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好辖区范围内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

1.2 政策依据

县级实施畜牧综合执法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意见》。在上述国家出台的两项政策中,第一个就县级实施畜牧综合执法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综合行政处罚法的范围和执法权属;第二个主要坚持以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为工作核心,重点做好动物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主要依据,不断完善执法人员队伍,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创新兽医执法新体制,切实提高县级市畜牧兽医执法部门的综合执法能力,促进辖区范围内畜牧业向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 必要性

2.1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共同追求

从上述几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可以得知,出台这些法律法规,是为促进一个地区畜牧养殖产业向着可持续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保障动物市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颁布实施的各个法律法规,主要从不同层面明确了县级畜牧综合执法部门的主体和工作范围。畜牧法规主要侧重于畜牧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动物防疫法主要注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兽药、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注重兽药的经营、销售行为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监督。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县级实施畜牧综合执法,能够有效保障畜牧业向更加稳定、健康、环保、持续的方向发展。

2.2 畜牧养殖产业自身发展需求

从现阶段畜牧业发展的形式以及畜牧养殖产业发展现状看,畜牧养殖产业逐渐步入了由传统养殖模式向现代养殖模式转变的关键期,这个时期也是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事件的高发时期,重视基层地区畜牧执法工作,对有效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基层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很大帮助。

2.3 有利于统一各个部门

在畜牧行政机关单位设置的情况下,只有先将系统内部的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统一,才能在部门内部形成强有力的综合执法能力,更加高效科学的管理畜牧生产行为,保证动物食品安全。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范围内的环保部门有效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与工商部门开展配合,进一步提高畜产品市场的准入门槛。

3 合理对策

3.1 完善管理体制

县级实施畜牧综合执法工作,应该建立省、市、县三级统一的办公机构和管理机制。省级执法部门、市级部门和县区级三级应该设立名称统一的畜牧综合执法机构,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该机构的权属[1]。可以将法律法规授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执法机构的名义和法律法规的权利要求,实行一岗多责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

3.2 确保制度之间的联系

执法部门需与当地政府进行有效的联系,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申请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并确保政府部门全力支持,否则单靠部门不可能完成综合执法工作。执法机构的设立应该经过当地政府编制批准,对现有的执法资源进行高效整合,要为现有的执法队伍提供充足的编制,确保执法队伍人员充足。现阶段不论是新成立畜牧综合执法大队,还是以原有的执法机构名义开展执法,只要将执法权委托给一家,并强化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2],做好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现有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地区畜牧养殖产业向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3.3 加强培训教育

县级畜牧综合执法工作开展,需要高质量、专业素质过硬、执法能力较强的执法队伍,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执法队伍进行专业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畜牧部门应该加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能力的培训教育,确保县域范围内的执法人员能够全面灵活的掌握现行法律法规,并根据工作重点适当侧重,分工合作、明确职责、确保不同执法人员都有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3]。待时机成熟后积极争取省级、市级、县区级三级分别成立畜牧综合执法总队、大队、支队,实施垂直化管理。

猜你喜欢

综合执法畜产品法律法规
甘做综合执法的“老黄牛”——记南通海门区应急管理局倪伟石同志
春节畜产品供应面较为宽松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新形势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问题浅析
畜产品价格多数上涨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文件提要
2016年12月畜产品进出口统计表
2016年10月畜产品进出口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