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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产权化发展及其争议

2018-02-18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上海200235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8年8期
关键词:主体

(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上海 200235)

近年来,hiQ v.LinkedIn、新浪诉脉脉、顺丰与菜鸟的物流数据争夺、华为与微信的数据争夺等事件,都凸显出大数据时代,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主体与数据产业者,数据产业者之间对数据权利归属和数据权益分配存在的激烈争议。①McKinsey & Company, Car Data: Paving the Way to Value-Creating Mobility 7-9 (2016)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中暴露出用户隐私利益、平台方及其开发者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的权益划分,成为数据经济时代典型的利益冲突案例。人们试图用现有的各种法律机制和规则,比如隐私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来解决这些争议,然而,目前的各种机制似乎都难以有效应对上述冲突。

1 网络数据的基本概念

当前,网络数据的概念界定中未能体现数据的权属性质。不管是《网络安全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网络数据”、“电子数据”的界定往往是从技术角度强调数据的载体和形态及其来源的广泛性。在欧盟,GDPR和《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提案)》(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以“可识别性”为标准,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适用两种不同的制度。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在保护价值、适用规则、涉及主体、权益分配等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2 网络数据共享交易的形式与主要利益相关方

虽然信息交易已经持续了数百年,但是信息以数字形式存储使数据的流动和交易得以急剧增长。当前,网络数据利用、共享和交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数据经纪商”(Data Broker)收集数据并转让、共享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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