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2018-02-18张莹
现代农业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主体
张 莹
(赤峰市农牧业经济工作站,内蒙古 赤峰 024000)
该文对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困境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1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内部营运机制建设滞后
首先,大多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农畜产品附加值低。其次,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多数农牧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没有登记注册且成立时间较短,管理松散。尤其是合作社,不但没有清晰地权责划分,也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统一的运行宗旨,导致其发展受到制约。另一方面,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金融机构无法获取其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其资金动向,从而不愿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再次,家庭农牧场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没有清晰的认证标准和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证件也不齐全,因此很难成为银行信贷投资的首选主体。最后,与传统农牧户一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也无法摆脱有效抵押品不足的困境,难以获得所需资本。比如,家庭农牧场与专业大户最值钱的资产是土地、草牧场及地上附着物,而现有的法规不允许其作为抵押品。
2 土地草牧场流转制度不规范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牧户的主要优势在于土地草牧场规模化经营,而如今制约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首要因素就是土地草牧场流转规模不大,不能满足规模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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