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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条件分析

2018-02-17程凯北京警察学院

消防界(电子版) 2018年20期
关键词: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适用范围

■ 程凯 北京警察学院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及民事纠纷中,可以有效地发挥其治安调解功能,不仅化解了社会中的一些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及秩序的稳定,同时还保护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治安调解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其功能的发挥及其立法意图有着严重的影响。因此,针对这一影响因素要对对治安调解进行具体分析。

一、治安调解的界定

治安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调解行为,其性质属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虽与西方的警察社区调解理念相类似,但是二者在制度上有着极大的差异,所以不能将其等同看待。根据有关学界的解释,治安调解是公安部门在治理社会治安案件的一种行政活动。对于治安调解的认识,人们的意见不一,但是仍然具有很多共同之处,比如:治安调解的主导者是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方法是说服教育等;至于不同之处是在治安调解的性质及对象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治安调解的性质是解决一些民事纠纷,有些人认为是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或是不受治安处罚的一种行政措施。而治安调解的对象,有人认为是治安调理的损害后果,或是民间纠纷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等。由于对治安调解的性质及对象的认识不同,使得治安调解没有既定的概念,虽各有各的道理,但又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还需对治安调解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一)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

通过解读并分析一些有关治安调解的法律,可以得出,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大致在民间纠纷、打架斗殴造成的财务损毁等以及情及较轻的案件。

首先,民间纠纷。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对民间纠纷这一词进行具体阐述,但是在1990年司法部颁发的8号文件《民间纠纷处理颁发》中表明: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其人身财产权益及其它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另外,关于民间纠纷的解释说法众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对不同权益的纷争,当事人之间有民事权益争执或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其他关系。二是只要双方发生纠纷,那么二者之间都是平等的“民”,当违反治安管理较轻时,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调解。三是对治安调解特点来说,针对于一些违法情节较轻的当事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公安部门会对一些陌生人之间的纠纷进行治安调解,所以说对于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必要在意的。其次,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财损毁等。目前,对于此条件中最有争议的是“等”,如果在“等”之前,那么治安管理只对打架斗殴以及财务损坏进行调解,超出此以外就不可调解;如果在“等”之外,那么治安管理人员可以管理其以外的行为,这使得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时,又能将其称为调解处理。针对“等”这个问题,在2006年所颁布的《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由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及损坏他人财务之外的诽谤、干扰、侮辱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较轻的行为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除此之外,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过多的阐明什么算是情节较轻。不同公安部门对于情节较轻的判定不同,使得其判定标准不一,受案范围因人而异,较为随意。关于情节较轻的判定,大致有三种原因,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治安管理人员应遵从法律的规定;二是治安调解不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只要方式,有关治安处罚权的案件,必须要有范围限制,这也是公安机关调解与法院调解之间的不同;三是公安部门适用的治安调解需符合法理与心理的逻辑基础。从法理上看,如果触犯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对于情节较轻的事件可以适当的用治安调解进行处理。从心理上看,如果事发一方或双方都受到侵害,超出正常人的心理承受力,那么就不能够利用治安调解方法进行缓和。在解决治安问题中,只有先判断情节的严重性,才能够更好的使用治安调解方法。

(二)治安调解的适用条件

治安调解所适用的条件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并对其进行调节时所必备条件。因此适用条件对整体治安调解过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缺少对应条件,则无法进行调节。适用条件与适用范围与明显差别,治安调解适用范围仅仅是规定了哪部分案件可以进行调节处理,从另一个角度看,治安调解适用范围也是适用条件中的组成部分,所以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而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中有明确表示,治安调解适用条件可分为四种:1.其中一名(至少一名)当事人在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斗殴或损害他人财物情节较轻时的行为。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并接受了对应处罚。3.双方当时都有进行调节处理的意愿时。4.公安部门认为可以进行治安调解处理。对于双方都有调节意愿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其中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节,则公安机关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予调解处理。而治安调解关系到治安行政权、司法处分权、公法请求保护权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制约,所以适用于治安调解与协调最终是否能达成以及最后是否能履行协调协议要求,这是三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处理时,不可以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到当事人身上,也不能强制采取治安调解处理,如果这样,则治安调解调节就无法履行其正当、公平的职能。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人们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对于公安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针对一些民间纠纷,公安部门可以采取治安调解的方式去解决,所以对治安调解的界定及适用范围与具体使用条件进行分析,能够对其有关法律进行完善,确保我国长治久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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