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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2018-02-16本刊编辑部

橡胶科技 2018年12期
关键词:税则丁腈橡胶反倾销税

我国商务部11月8日发布公告,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起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5910和40025990项下。

根据公告,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韩国公司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2.0%,(株)LG化学 15.0%,其他韩国公司 37.3%,日本瑞翁株式会社 28.1%,JSR株式会社 16.0%,其他日本公司 56.4%。

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8年7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并做出了最终裁定。

丁腈橡胶耐油性能和物理性能优异,广泛应用于各种耐油制品,如O形圈、油封、胶管、软管、垫圈、胶辊、鞋底、输送带以及保温发泡管等。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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