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小微企业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2-15蔡俊强

西部皮革 2018年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小微

蔡俊强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改革开放以来,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已日益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特色和活力,也是发展各地方经济的有力支撑。此外,小微企业在吸纳就业,增加财政税收以及推动产品创新等方面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与小微企业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经济发展贡献极不相称的是小微企业的工伤保险还存在极大的问题,各项配套设施还在完善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问题和不足。

1 小微企业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经营成本小,未缴纳工伤保险

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成本低等特质决定小微企业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其所追求的效率与员工所追求的公平往往难以取得一致。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后,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就会千方百计阻挡职工申报工伤认定,为职工的工伤申报设置种种障碍,以逃避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这就大大增加了劳动者寻求工伤赔偿的司法救济成本。

1.2 工伤保险意识不强,欠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

尽管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作了强制性规定,但是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问题仍很突出。大部分小微企业只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甚至出现零参保的现象。此外,法制观念淡漠,企业为了节约开支,只为企业主和管理或研发人员缴纳了部分保险费用,对于基层员工止步于少交应付了事,或者根本没有参险。大部分员工无法在工伤、疗养期间享受正常工资,部分企业甚至直接按照旷工计算,致使伤病员工的处境雪上加霜。

1.3 工伤认定复杂,阻力较大

我国工伤认定的复杂性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家层面。工伤保险在工伤的认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不利于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在立法上主要采取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可能会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情况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这就是使得职工的各项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企业层面,部分小微企业主为了企业得以持续运营,工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据实申报,使工伤调查取证难度大,工伤认定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这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很大阻力。

2 做好小微企业工伤保险的建议

2.1 减轻小企业负担,制定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统一配套规定

1、创业环境的不完善,尤其是创业的政策环境和企业社会责任环境的不健全给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很难再有能力支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因此国家应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如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并延长执行期限;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等等。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国家应加快制定工伤保险费征缴的统一配套规定,特别是拒不执行征缴规定的处罚方面的规定。对那些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手续、逃避征缴费义务的单位,应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劳动监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以督促这些单位及组织及时办理工伤保险费缴纳手续。

2.2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附近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小企业解决参保难、缴费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这也使得中小企业没有更多的渠道筹集运转资金,必然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参保,加快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是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的有效渠道。首先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权授信制度。根据社区或者地区企业的七款,对该社区或该地区中小企业金融风险及信用状况确定贷款额度。其次开拓中小企业低压、担保的多元化渠道。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应与应收账款联系起来,简历有实力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最后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机构体系,大银行为大客户、高端客户服务,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以援助中小企业快速、方便的实现融资。

2.3 做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较,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简化了认定程序,提高了待遇,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企业在运用新的法规时肯定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职工在依法维权时也会出现很多的法律盲点,因此,做好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最为重要。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职工了解,领导掌握,落实到位,借以提高企业主和员工的保险意识。

2.4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

对于工伤认定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国情,正确的做出工伤认定。一是在时间界限上,工伤发生的时间为劳动者受到雇主雇佣,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二是在空间问题上,即工伤一般仅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发生的事故,也包括劳动者有工作场所但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对于其它没有工作场所的,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断职工所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密切联系,如果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则为工伤。

2.5 提高惩罚力度,促使企业自行、自觉参加工伤保险

在发达国家和某些发展中国家,企业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并实行强制和互济的,工伤保险的内容也是通过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导实施的。而我国的工伤保险虽然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相继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但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以发挥工伤保险的制度作用。若能加大惩罚力度,让企业从巨大的利益损失或社会形象损失过程中获取教训,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后,企业才会树立自觉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刘健.中小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现状的分析 [J].企业经营与管理,2010,12.

[2]杨雪琴.对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的思考 [J].中国商界 (上半月).2010.

猜你喜欢

工伤保险工伤小微
帮扶小微企业 山西成绩优异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小微课大应用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职工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陪客户喝酒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早退途中出车祸 不予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