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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关键问题分析

2018-02-14章丹阳

建材与装饰 2018年19期
关键词:增量业主招标

章丹阳

随着首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项目的一一公布,也标志着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正式进入了操作阶段。此环节也就成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与售电业务相比较而言,投资业务更复杂。但是由于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操作细则还不完整,因此,各地方的电力公司则还处在对业务的探索阶段。但是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放开,对很多社会资本进行了很好的鼓励,使其通过电网企业成立了混合所有制公司。目前,对混合所有制供电公司的股东组成以及股权比例的设置方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只能根据本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因此,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为了保证试点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从实际出来,依据各地现有的配套设施的实施细则,走好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配电改革道路。

1 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的界定

1.1 业务的范畴

2016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指出了要将输配电价的改革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有效的结合起来,有序的放开配电网的业务,通过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和创新,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也就是说电网企业存量的资产、其他企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均为有序放开的配电业务的范畴。

1.2 业务的分类

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下的电网和220(330)kV及以下的工业园区等局域电网即配电网。按照功能对其进行划分,其业务分为自供区和相对独立的供电网。而按照产权对其划分,则可以分为其他企业投资的存量配电投资业务和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新增配电业务。

1.3 试点项目的情况

目前,国家已经审批了100多个试点项目,尤其以工业园区、经开区的局域电网成了放开增量配电网的主要对象。这样也就打断了统筹规划好的垄断局面,让更多的地方能源部门参与了进来,更好的激发了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的信心,提高了配电网建设和运营的效率。

2 增量配电网的项目管理

2.1 项目业主的筛选

符合条件市场的主体。增量配电网项目应向符合条件市场的主体给予公平的开放,使其符合条件市场的主体进行公平竞争,不能内部指定。更要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目前,我国在项目筛选方面主要采用的是招标的方式,由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化机制的招标。

2.2 项目管理的流程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在进行时,首先要由业主自行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相关的规划说明向当地政府以及能源管理部门提出成为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的申请;然后通过市场招标:由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能源部门向提出申请的业主进行招标,在此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议的签订:招标企业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双方在协议中要明确说明建设的内容、建设的工期以及项目的供电区域;项目核准:项目业主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以后,也就是具备项目核准的条件后,就可以向招标的政府部门以及能源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的申请;当地方政府完成了项目核准后,国家相关机构就会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相关的业务资质颁发下来;业主单位就可以按照本项目相关的要求开工建设,最后由电网企业向所有项目业主放开电网,为所有用电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用电服务。

2.3 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我国试点项目配套的实施细则还不是很完善,因此也就不能为混合所有制供电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及股东组成,甚至是招标方式提供可靠的依据。由于很多地区的试点项目还在探索阶段,对于项目业主的筛选方法也只能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但是为了减少试点项目对电网企业的依赖,大部分地区都希望将业主筛选机制和公司合作经营(PPP)的模式更好的结合在一起,让配电网的建设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3 增量配电网的运营模式

3.1 专有性

由于统一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允许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的运营权,这也就体现出了增量配电网的专有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此电网的运营权项目业主可以自己拥有,当然也可以将其委托给相应的电网企业,或者是符合售电条件的公司,这样一来,就需要我们对原有的供电营业区的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在此过程中,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原则,以电网的结构、供电的能力、质量、经济合理性等综合性的因素为依据,在放开了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基础上,部分园区以及独立电网区域均可向上级部门申请独立的供电营业区。

3.2 电价核定

(1)配电价格的核定。在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后,要想保证招标环节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定价机制,这也对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目前,我国相关配电价格的核定办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还不完善,只有在《办法》中以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由配电价格所在的区域上报了国家发改委进行了备案登记。在核定配电价格之前,先按照省级电网公用的配电价格执行。

(2)输配电价的核定。除了配电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以及公益性用电外,其余用电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时对应的输配电价(含损耗)、配电价格综合组成。按照政府制定的相关成本加上合理收益的原则对输配电价进行重新核定,这时就会收取相应的过网费。

3.3 经营模式

目前,PPP模式是与增量配电网领域投资建设相符合的新型模式,这样也就很好的打破了电网企业在市场中独立垄断的局面,此种模式虽然前期投入比较多,但是由于存在着清晰的商业模式,因此其后期的投资收益也就比较可观,对投资方的现金回流做好了保障。

4 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和售电业务的区别

由于我国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目前处在初期阶段,因此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企业还没有实现配电业务与售电业务的分离操作。但是为了保证售电主体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竞争,此《办法》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用用运营权的电网企业只能在此配电区域内从事配电业务,而售电业务则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来承担。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来源于增量配电投资业务放开的目的。放开此业务后引入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提高了配电网的运营效率,其本身并不具备竞争性,只是在招标和投标的环节体现出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但是售电业务本身就存在竞争性,只是通过良性的竞争后提高了售电的服务质量以及用户的用电水平。

5 结束语

我国首批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项目的批复,也就标志着我国增量配电网放开了从顶层的设计,正式进入了实施的阶段。此次实施是以混合所有制为主要方式进一步开展了增量配电业务,这对放大国有资本的投资能力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不但如此,还更好的保障了用户用电的安全性,提高了配电网的运营效率。但是,目前,为了有序推进增量配电网的发展,就需要我们采取科学的引导投资行为,加强在筛选投资主体、核定配电网输配电价以及创新增量配电网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先在局部地区进行试点,以此积累更多的经验,当形成一个可以成熟的模式之后再将其推广出去。为我国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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