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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性供述排除研究

2018-02-13谷志辉孙慧莲赵新江

青年时代 2018年32期

谷志辉 孙慧莲 赵新江

摘 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在司法运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重复性供述实务界和理论界也存在争议。为保障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有效落实,需要在准确界定重复性供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转变口供中心主义及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流水线型”的办案模式,从根本上解决重复供述问题,保障司法公正,推进法治进步。

关键词:重复供述;非法讯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重复性供述的界定

“重复性供述”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含义,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非法排除证据规定》),对重复性供述作了界定,即: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根据该规定可以得出:重复性供述一般是在审判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刑讯逼供方法而作出供述,之后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做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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