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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运输未经检疫案的分析及原因思考

2018-02-13苑述友赵明军

今日畜牧兽医 2018年8期

柴 茂 ,刘 青 ,苑述友 ,赵明军

(1.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50008;2.焦作海关 454150)

1 案件全过程

1.1 案件简介

多数案件来源于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养殖区进行巡查时发现,只有2起案件是由举报人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车主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2 案件调查经过和处罚

执法人员对涉案生猪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1]。对生猪进行称重和询价,以确定涉案金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处罚金额参考《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2 案件分析

2.1 案件来源单一

多数案件由执法人员下乡巡查时发现,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举报的案卷很少,说明生猪产地检疫缺乏大家的关注,也可能了解的人较少。

2.2 涉案金额的确定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生猪金额往往是偏低,生猪交易记录上往往也只有生猪的重量而没有单价,并且生猪价格每天也在波动,所以执法人员结合其他3名收猪经纪人确定当日的生猪平均价格。

2.3 自由裁量权

依据《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为严重违法行为,应处予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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