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与人权的“普遍性”论证
2018-02-13李秋祺
李 秋 祺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市 200241)
在近30年中西学术界关于人权的论争中,总是离不开“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两个对立的概念。人权到底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个问题至今尚未有一个确定的结论。甚至,由于它被认为是无法解决的,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也开始受到怀疑*一方面,以米哈伊尔·伊格纳季耶夫(Michael Ignatieff)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只要有人权法就足够了,哲学上的“普遍性”论证既不清楚也不可靠,所以只会削弱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另一方面,“普遍性”这个概念在后现代理论的冲击下,被批评为西方文化将其他文化“他者化”的一个工具。西方文化并不试图认识自己,而是通过将非西方的文化视为“特殊性”的,来完成自身的“普遍性”认同。但是,就像酒井植树提出的,西方这个“假想的统一体”正逐渐被解构。在这个背景下,非西方的社会已经不能够用力争自身“特殊性”的方式将自己和西方社会区分开来了。如果所有的文化都是“特殊的”,作为对立的“普遍性”概念也就自我消解了。参见Michael Ignatieff, “Human rights as Idolatry”, in Michael Ignatieff et al., eds. Human Rights as Politics and Idolatr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p.55. 酒井直树:《现代性与其批判: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问题》,白培德译,见张京媛主编:《后殖民理论与文化批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6页。。
这里的问题是,难道一定要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中才能理解“普遍性”概念吗?是否有可能将“人权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这个问题加以转化,追问“哪种‘普遍性’更适合用来讨论人权”。在使用“普遍性”概念的时候,许多讨论人权问题的学者就已经假定我们知道这个概念意味着什么,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定义和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