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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与安全保障同步发展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专题解读

2018-02-13任维赫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18年5期
关键词:资源用户信息

任维赫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

1 引言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对推动信息经济发展和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也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部门和开放平台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根据《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简称《方案》)要求,要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加强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同步安排制度建设和技术手段,同步跟进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

2 我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安全保障现状

近年来,我国先行地区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过程中落实国家安全保障要求,依托制度建设开展安全保障探索,维护数据开放平台稳定运行。《网络安全法》的施行,进一步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安全保障提供了指引。

(1)国家政策法规总体要求

国家政策法规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部门和平台做出了相应要求。一方面,要求各部门明确数据开放范围,守住安全底线。《保密法》明确了保密原则与范围,要求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案》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应逐步纳入开放范围。要建立健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求数据开放平台保障数据和来访用户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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