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及其成因*
2018-02-13张本顺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张本顺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一、引言
近代思想家严复有言:“古人好读前四史,亦以其文字耳!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1]668诚哉斯言!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近世化变革与转型时代。堪称开一代风气的思想大师胡适评价宋代为“现代阶段”或“中古的革新世纪。”[2]303-304国学大师陈寅恪认为:“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3]277国学大师王国维亦认为:“天水一朝人智活动,前之汉唐,后之元明,皆所不逮也。”[4]201宋史专家邓广铭先生认为:“两宋期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5]138那么,在这个历史巨变时代,宋代士大夫群体的法律观念是否呈现出与其时代相适应的鲜明近世化的时代气息呢?
二十世纪著名的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说:“历史学所要掌握的正是人类,做不到这一点,充其量只是博学的把戏而已。优秀的史学家犹如神话中的巨人,他善于捕捉人类的踪迹,人,才是他追寻的目标。”[6]23就世界各国法律传统而言,“法律名流”有意识地能动性创造,使世界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传统风格迥异,独具魅力与特色。对此,美国格伦顿教授在谈到马克思·韦伯的比较法研究时说:“当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将其注意力转向世界法系的研究时,他看到每一法系的形成都曾决定性地受一批特定的领头人物的影响。他把这些人称为‘法律名流’。伊斯兰、犹太和印度世俗社会的宗教法系,则是由神学家们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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