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适度经营规模之收入测算法的讨论*
——基于对江苏和上海的调研
2018-02-13陈彦彦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5期
陈彦彦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思政教研部,黑龙江 大庆 163319)
1 引言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以农业现代化为导向的一系列支农政策的重要组织部分。早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要“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1]。而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并进入以工补农的阶段以后,支农政策的方向更是明确导向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1]。在这一政策导向下,全国范围内主要出现了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服务集中型和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土地集中型两种规模经营模式。而对土地集中型的规模经营模式,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将讨论的焦点集中于一个核心问题:到底多大的土地经营规模算是“适度”的规模。
对于以上核心问题,争论各方在具体的规模标准上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此处,仅以粮食种植的适度规模问题为例。在实践领域,不同政府部门对适度规模给出了不同的界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为“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的经营主体。而笔者2016年在江苏省调研过程,发现江苏省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适度规模的标准是6.7~20.0 hm2;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适度规模标准则是6.7~10.0 hm2。在学术界,不同学者也根据各自测算方法,对适度规模给出了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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