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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对医疗纠纷两种鉴定模式的思考△

2018-02-13王彪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8年7期

王 彪

(咸宁市中心医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安全科,湖北 咸宁 437000)

由于医学的高度专业性,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鉴定结论对于案件的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关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存在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模式,有文章提出建立统一的鉴定制度、鉴定结论接受质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等[1],但联系医疗纠纷频发、鉴定资源有限的现况,结合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现阶段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并存的局面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充分发挥两种模式的各自优势并在实践中予以完善不失为一种现实选择。

1 两种鉴定模式的认识

目前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存在两种鉴定方式,一种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地级市、省)组织,建立专家库,鉴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主要由临床医学各专业高年资医师组成。鉴定围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主要内容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和违反诊疗常规。鉴定结果首先需要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个等级。法律依据为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另一种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的鉴定机构,一般为民营经济组织,由具备资质的法医、临床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固定,不采取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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