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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汉刑罚中的司寇刑

2018-02-13张新超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张 新 超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市 400715)

试论秦汉刑罚中的司寇刑

张 新 超

(西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市 400715)

秦和汉初的司寇刑一般是耐为司寇刑的简称,属无期徒刑。获刑者有立户、名田宅等重要权利,但刑徒身份使之处于里中社会生活的边缘位置。司寇的劳役主要有侦捕疑犯、监管刑徒、传递文书和运送物资四类,这与徒隶内部各级刑徒的劳役已经混淆的状况不同。此时司寇的社会地位在逐渐下降,是为汉文帝刑罚改革的重要背景。改革后的司寇刑因性别不同而异名,男性的刑名是耐为司寇,女性的刑名是作如司寇,都是二岁刑。至迟在公元91年二者又重新统称为司寇。此时司寇刑的惩罚措施主要有限制自由、取消户籍等七条,但并非只针对司寇,说明刑期的长短已经成为衡量刑罚轻重的主要标准。秦汉时期的司寇刑经历了从兼具社会身份、劳役属性到只有劳役属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对秦汉时期的社会性质和刑罚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秦汉;刑罚;司寇;汉文帝刑罚改革

司寇刑是秦汉刑罚体系中的重要一级,史籍和简牍中的相关记载也比较多。在目前所能见到的主要研究成果中,大多是就《汉书·刑法志》和《汉旧仪》中的相关记载展开讨论,主要涉及司寇的刑期和劳役内容。*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7-298、1536页。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7~58页。(日)濱口重国:《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卷),東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版,第631-6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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