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场京债与地方吏治
2018-02-13江晓成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江 晓 成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明代的官场京债与地方吏治
江 晓 成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京债,又名京账、官债、官吏债,在明代主要是指官员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明朝初期,政府一度希望通过道里费和赏赐制度来遏制官员借贷京债的现象,但是这一政策收效甚微,不久即为政府所放弃。从明朝中期开始,京债问题愈演愈烈,而朝廷于严刑峻法之外,并无具体的解决措施。这些借贷京债的官员一旦外任临民,在债务压力之下,多有非法索取民间资财的情况,甚至有因此与地方吏役通同为奸者,由此导致了地方吏治的败坏。
明朝;京债;官债;官吏债;高利贷;地方吏治
京债是中国历史上一种特殊形式的高利贷,中晚唐时期见诸记载,从明代开始渐成蔓延之势,从而广为人知。因此,从明末清初开始,诸多著名的考据学者和历史学家,如顾炎武[1]、赵翼[2]卷27,p454、吕思勉[3]、陈登原[4]等,均对京债的概念及源流做了札记式的考察。现当代学者对明代京债的研究成果较少:叶世昌[5]以朝代为纲,考察了唐宋、明代和清前期三个时段的京债存在状况,但为篇幅所限,对明代的论述过于简略;刘秋根、杨贞[6]探讨了明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认为城市富商和官僚是经营京债的主体;此外,赵毅在考察明代豪民私债时,将官吏视为四种借债群体之一,并提及因为官员借债导致的吏治腐败问题。[7]既有研究主要在考察明代京债经营者的身份,对京债存在的状况也有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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