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邮政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2018-02-13陈灿祁张卫东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服务
陈灿祁,张卫东
(1.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浙江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发展亟须突破“最后一公里”的配送瓶颈。然而在我国,由于邮政网络自然垄断的属性,邮政网络和设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偏远地区很难实现快递下乡,邮政网络效益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在邮政网络低效益的同时,快递、物流、金融等新兴邮政业务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愈演愈烈,比如2017年“双11”购物节期间中通快递、圆通速递、韵达速递等六大快递企业达成联盟集体涨价,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邮政行业的反垄断问题也受到重点关注。
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执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1]58-74由于与执法密切相关,世界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欧盟颁布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专门性指南,并在执法中推动了相关市场界定理论的发展。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下文简称《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与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南将替代性分析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将SSNIP(假定垄断者测试)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常用方法。但是,对于邮政行业的反垄断执法而言,由于行政特许专营权的授予以及管制法律的制约,SSNIP方法的适用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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