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僭越刑事立法的危害与规避*
2018-02-13项婷婷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规范
项婷婷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淮南师范学院 法学院,安徽 淮南 232038)
由于刑法调整的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的社会关系,且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立法必须采用特定的理性的方法与技术,而不能任由其他形式僭越于刑法立法之上。然而,司法实践中,刑法解释僭越刑法立法的现象却时常发生。“刑法解释活动,实际是对成文刑法规范的一种反思以及根据反思结论对刑法规范的再整合,从而使刑法规范的内在效力在面对现实时能够达到相对合理化、科学化而存在的。”[1]97这意思是说,如果能够通过刑法解释使刑法规范达到合理性、科学性,那么就不必修改刑法。但是,刑法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脱离了刑法规范的范畴,出现了僭越刑事立法的现象,模糊了刑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界限,这不仅仅影响了刑法规范适用的效果,而且也将阻碍刑事法治的进程。
一、刑法解释僭越立法现象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刑法解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对刑法解释我们可以依照主体的效力区分为刑法规范解释和刑法适用解释两种。”[2]15刑法规范解释主要是指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司法解释,而刑法适用解释主要是指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解释。同样地,刑法解释僭越立法现象,根据刑法解释主体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刑法规范解释僭越立法与刑法适用解释僭越立法两种类型。刑法规范解释是有权机关作出的刑法解释,最终表现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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