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机制研究*
2018-02-13林艺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措施
林艺芳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改革内容不仅涉及监察机关自身的机构建设,而且涉及到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部门的衔接配合,这其中就包括了公安机关。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国家刑事执法机关。它依法承担着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调查收集证据线索的能力。它还拥有一定的武装力量,能够运用强制手段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正因如此,公安机关能够为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供配合协助,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案件办理程序方面的衔接必要。明确公安机关在监察程序中的配合协助义务,理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是我国当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落实国家监察体制的关键。本文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的法理依据出发,讨论二者之间配合衔接的具体形式,以期为我国当前监察体制建设提供有益建议。
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配合衔接的法理依据
(一)互相配合原则
《监察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此处的“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二者在工作程序上的配合衔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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